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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是证明被告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罪轻罪重的重要物质基础,而质证是联结举证和认证的中间环节,是控辩双方针对证据相互辩驳、审判机关审核、认证证据的必经程序和有效方式。控辩双方通过质证从对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围绕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借助逻辑思维和法律推理,迅速指出对方向法庭出示证据的矛盾和片面之处,达到排除对方证据、采纳己方证据的目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有效的质证制度不仅能够帮助诉讼各方辨别证据的真伪,而且能够为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法官作出正确裁判提供保障。但是,刑事诉讼相关法律并没有对质证程序和质证规则作详细规定,理论上、审判实践中也没有一致的观点,质证制度的作用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致使大量瑕疵证据进入刑事庭审程序,甚至被当做定罪的主要证据,冤错案的悲剧一再上演,佘祥林和赵树海案就是典型代表。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刑事诉讼质证制度作进一步的探讨和完善,充分发挥其在排除瑕疵证据和防止冤错案方面的重要作用。首先,笔者以刑事质证的一般理论为切入点,着重对刑事质证的起源、概念、特征以及目的、价值进行概述,明确其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在充分把握质证制度最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将佘祥林和赵树海冤错案件产生的背景和办案过程导入,并从刑事质证的角度进行分析、解构。如果佘祥林案可以理解的话,何以在1997年新刑法颁布并强调犯罪嫌疑人权利后,赵树海案的办案过程与佘祥林案如出一辙?从表面上看,司法环境、社会舆论的不当影响以及刑讯逼供是首因,但是在拨开上述案件的层层迷雾之后,刑事庭审没有质证或将质证流于形式将预防错案的最后一道屏障摧毁,质证的程序正义和“过滤”作用并未得到发挥,最终酿成了冤错案。所以,由果推因,完善刑事庭审质证制度,对于剔除瑕疵证据、预防和避免冤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其次,笔者对两大法系刑事质证制度作了简要的介绍。通过介绍两大法系国家的传统法律文化、价值理念、诉讼模式以及庭审方式,对两大法系的刑事质证制度的优劣进行了比较,分析异同,进而总结得出两大法系质证制度发挥作用的最核心的保障机制为:有效的证据获取机制和良好的辩论环境。对我国进一步完善刑事质证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最后,笔者通过对比两大法系质证模式的优劣,提出我国应选择借鉴强调庭审对抗的当事人主义质证模式。同时以佘祥林和赵树海冤错案为线索,对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的法律现状和司法实践现状两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刑事质证制度作用不彰、优势不显,表面上看是因为刑事质证制度规定不完善,但是进行深入思考之后,笔者认为,制度之外的因素似乎应是质证制度虚置的重要原因:“命案必破”由“口号”演变为“目标”、执法人员“有罪推定”思维根深蒂固、公检法三家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刑讯逼供屡禁不止、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司法工作的评价制度有待改善。徒法不足以自行,刑事质证的保障机制建设与司法环境的完善也应是刑事质证制度完善的重要内容。所以,刑事质证制度的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良好的司法环境、科学的质证程序和切实可行的质证规则作为保障。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完善刑事质证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一方面建议改善我国刑事质证制度运行的司法环境,具体包括树立程序正义意识、增强庭审结构的对抗和保障质证程序中的辩论时间三项内容,使质证制度能够真正得到重视和适用;另一方面,建议完善我国刑事质证机制,具体包括明确质证主体和质证对象、明确质证的方式和完善刑事质证规则(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鉴定结论质证规则、确立传闻证据规则)三项内容,使质证制度的作用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实现预防冤错案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