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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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社会中,当某种纠纷大量出现,需要相应的司法解决手段时,一定的诉讼形式便获得了产生的依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在处理环境犯罪案件中,同时发现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线索,因此,为了提高诉讼效率,特别是针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妥善协调当事人的刑事、民事责任,2018年3月2日起开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新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其中,由于环境纠纷案件具有学科交叉性、损害复杂性以及法益保护的综合性,往往极易产生民刑交叉的问题,因此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日益活跃,并对传统的刑事、民事诉讼程序带来挑战。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在环境资源领域中,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污染纠纷、资源破坏案件过程中,附带审理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根据法律的授权,对由被告人的行为所引起的环境公共利益受损提起的诉讼活动。该诉讼作为环境诉讼案件民刑交叉的典型,兼具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优势,在近两年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颇受重视,案件数量也曾现出爆发式增长的趋势。然而现行立法机关对该诉讼具体规则并无规定,仅有司法解释作出原则性规定。专属规则的缺失,导致司法实务界各地做法不一;学理界大多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予以研究而鲜有对民刑交叉领域深入,导致理论支撑同样缺乏。本文主要先从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入手,对其概念与内涵进行界定,并通过研究其价值,分析该诉讼存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然后,基于案件从审查起诉到诉讼管辖再到案件受理审判的逻辑顺序,运用司法实务案例和统计数据分析该诉讼的运行现状,厘清该诉讼类型在不同阶段的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几大重点突出问题,其中主要有:实践中诉讼模式选择较为混乱,现有诉讼类型适用界限模糊;受案范围及诉讼主体范围不明确;管辖存在冲突;诉前公告程序存在争议;民刑交叉中的审判程序法律问题难以协同,表现在两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难以协同、裁判法律依据不尽统一、民事责任方式适用问题、判决的履行与执行存在障碍等问题。想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厘清不同诉讼类型的关系,灵活适用“先民后刑”等多种诉讼模式;科学把握受案范围,明确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及诉讼地位;完善地域管辖规则,确立附随刑事案件原则以平衡诉讼级别管辖冲突,尊重海洋案件专属管辖的特殊性,探索指定管辖的新模式;明确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合理区分与衔接民刑诉讼程序,通过协同两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拓宽民事责任方式、完善法律依据适用的统一性以及完善判决的履行和执行监督机制等优化案件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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