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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融资租赁是在租赁与买卖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种新型的独立的交易类型,具有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功能。一方面它具有租赁与买卖的双重属性,另一方面在许多方面突破了由其所产生的交易的运作机制,在法律层面上也呈现出新的特征。国际融资租赁具有合同履行期限较长、承租人在整个租期内占有租赁物、租赁物为承租人专用而不具备通用性、出租人租金债权的实现与否完全依赖于承租人的信用和偿债能力等特点,因此,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三方当事人中的权益最易受到侵害。总的来说,各国对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的研究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公认的、完整的理论体系。本论文从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出租人权利保护问题作为切入点,在分析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权利易受侵害性的基础上,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等立法以及《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等国际惯例,并结合物权法、合同法、破产法及相关法学原理,对出租人的权利保护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正在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的立法有所参考。本文主体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简要分析国际融资租赁的概念、特征以及发展状况,和出租人之权利易受侵害性并介绍了国际融资租赁合同中对出租人权利保护的特殊条款。第二章具体分析国际融资租赁出租人所承担的权利风险,分别研究了承租人违约、承租人破产、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赁物发生添附情况下,出租人的权利所存在的风险。第三章与第二章相对应,具体分析了在承租人违约、承租人破产、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赁物发生添附情况下,出租人的权利保护所采取的方式。第四章讨论的是我国融资租赁立法关于出租人权利保护之缺陷及立法建议。此章讨论了我国现有立法对融资租赁交易规定的不足之处,并提出通过建立租赁物物权公示、登记制度,确立租赁物自行取回权制度,确认出租人之转让权,探索租赁资产证券化,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方式来保护出租人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