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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债券市场还不够成熟的环境下,银行是债权人的首要主体。作为理性的债权人,其在做出各种信贷决策时,必定会主动关注贷款企业各方面机制的设立以权衡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高管薪酬激励机制,作为公司治理重要组成部分,必然也会受到关注。已有部分研究认为,将高管薪酬与公司的经营业绩相挂钩,虽然可以实现股东与高管利益的统一,缓解股东与高管之间的权益代理问题,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负债代理问题。因为与业绩挂钩的高管薪酬契约可能会激发高管实施风险转移以侵占债权人利益的动机。不同贷款期限对债务人产生的约束效应是不同的。在我国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司法体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银行通过短期贷款的不断偿还与续贷可以更好地监督经理人的行为,对借款企业产生一定的债务期限约束。为了能够持续、稳定地从银行获得贷款,借款企业可能会主动调整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然而所处环境不同,企业面临的债务期限约束及对待债务期限约束的态度也会存在差异。面临不同的制度环境,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会受到债务期限约束怎样的影响正是本文所要研究的主要内容。本文在对前人研究进行梳理总结的基础上,以委托代理理论、最优契约理论、代理成本理论为依据,并考虑了我国制度背景的特殊性,搜集沪市A股上市公司2009—2014年间的相关财务数据,重点从产权性质、市场化视角来研究债务期限约束对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的影响。研究结果发现:(1)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随着银行借款比例的提高而下降;(2)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会随着债务期限约束强度的增大而降低;(3)在国有企业中,债务期限约束对其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的(负面)影响并不显著;(4)在非国有企业中,债务期限约束会对其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5)市场化环境会弱化债务期限约束与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之间的负相关关系。本文以上结论的得出有助于促进上市公司治理效率及债权人权益司法保护制度等方面的改善,并可以为国企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提供一些政策性建议,同时还可以为市场化工作的加速推行提供一些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