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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调查收集是司法证明的第一步,按主体可分为当事人收集证据和法院调查取证。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是指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经历了由法院全面包揽到以当事人收集为主、法院调查收集为补充的过程。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制度主要规定于1991年颁布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以及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前者建立了我国以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为主、法院调查取证为辅的证据收集制度,后者对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进行了限制。但立法上仍然存在欠缺,条文过于粗疏,导致实践中可操作性差。与此同时,在实践中还存在片面弱化法院调查取证权的倾向,法院调查取证制度面临无法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同时亦存在滥用职权危险的尴尬境地。于是,关于法院调查取证权的行使似乎呈现一种矛盾:一方面要限制和弱化法院调查取证使之更符合诉讼机理之要求,另一方面出于保障当事人取证权利的迫切需要,民众对接近实质正义的强烈要求又离不开法院调查取证,要求进一步壮大与强化这一制度。笔者认为这两种需要并不矛盾,主张加强法院调查取证权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救济和保障功能,同时防范和限制法院或法官滥用调查取证权的倾向。本文主要论述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的基本概念和性质,通过对我国法院调查取证制度沿革的考察,以及比较和借鉴域外法院证据调查收集制度,对我国当前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完善我国法院调查取证制度提出一些具体建议。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引言,提出议题;第二章,对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的一般理论问题作一概述;第三章,对国内外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的立法进行考察;第四章分析当前我国法院调查取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第五章就完善我国法院调查取证制度提出相关完善建议;第六章结论,对文章论述的观点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