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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的出现已经有十余年历史。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经规划、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产权证,并且向集体组织以外的居民销售的房屋。它具有建设用地来源的特定、交易双方主体特殊、法律手续的残缺、产权权能的不完整等特点。自“小产权房”问题出现以来,我国法学界就其是否具有合法性及应不应当合法化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司法界则囿于现行法律的制约,往往难以承认“小产权房”的合法地位,我国的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则先后出现了否认、承认或区别对待等不同做法。“小产权房”究竟何去何从,能否步入合法化的道路,至今成为困扰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一大难题。在此为背景下,笔者秉持“与其堵,不如疏”的理念,拟就“小产权房”的合法化进行专门讨论。文章沿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分为四大主要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对“小产权房”概念、特征、产生背景等做一般解读,旨在明确概念和文章论题范围,为后文的研究奠定逻辑基础。指出,“小产权房”是指乡镇政府为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所谓的“商品房”,其基本特征包括建设用地来源的特定性、交易双方主体特殊性、法律手续的残缺性、产权权能的不完整性、所处地域的特定性。第二部分,介绍“小产权房”非法化存在现状的的负面影响,主要集中在对土地管理工作的扰乱、对房地产市场的冲击以及使社会管理造成混乱。第三部分,“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必要性及比较优势。在此部分介绍了学界对“小产权房”合法化与非法化两方观点。通过“小产权房”自身优缺点比较得出其应当合法化的结论,介绍其合法化的必要性原因,并分析其合法化存在的主要障碍。第四部分,对现存的“小产权房”的处理问题进行粗浅探讨,并对其合法化的具体措施提出自己的建议。总之,笔者认为:一方面,从“与其堵,不如疏”的理念出发,无论从集体土地权利的平等性,还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我国都应当以立法的形式承认“小产权房”的合法地位;另一方面,对“小产权房”的情况比较特殊,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在耕地保护、建设用地、建房审批、交易原则和方法、所需法律手续、税收征收等方面,进行严格的法律规范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