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法则。对于存在于盗窃罪与抢劫罪夹缝中的抢夺罪,虽然在我国作为较为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但专门全面阐述该罪的理论文章较少。近年来,抢夺犯罪案件大量增加,但由于其犯罪行为表现日益复杂,因此,产生了很多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不但对抢夺罪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梳理,同时对抢夺罪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若干疑难问题在理论上进行了探讨。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如下:本文的研究是从对抢夺罪的立法考察开始,其中包括对国外有关抢夺罪的立法情况,中国抢夺罪的历史考察,并对抢夺罪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一、抢夺罪的犯罪构成。目前,对抢夺罪犯罪构成中主体方面和主观方面观点较为统一,对抢夺罪的客体特征和客观方面的认识存在许多分歧。特别是,抢夺罪的犯罪对象在刑法中明确为“公私财物”,但关于财物的含义是否仅限于动产,是否仅限于经济价值之物,是否属于他人之物,是否属于有体物,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是否包括他人占有的违禁品,是否包括赃物;抢夺罪的客观方面是否必须乘其不备,是否必须公然夺取等一系列问题,本文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二、抢夺罪的认定。重点论述了抢夺罪的界定及抢夺罪的转化。抢夺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有时不容易区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之一。最易与抢夺罪发生混淆的主要是抢劫罪与盗窃罪。在具体论及该问题时,首先对抢夺罪的罪与非罪界限进行了分析,然后详细讨论抢夺罪与抢劫罪、盗窃罪之界限,并对抢夺罪与其他抢夺性质犯罪的界限进行了归纳。关于抢夺罪的转化。抢夺罪的转化是抢夺罪的热点,也是难点之一。有关抢夺罪的理论探讨大多集中在该问题。犯罪转化的含义理论上分歧很大,本文赞同行为上的转化,而不要求必须构成抢夺罪之后才能向抢劫罪转化。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刑法第269条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从行为人的主体特征、转化的涉案财物数额因素进行了分析,并对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论的理解作了系统的阐述;同时,文章对驾驶机动车辆进行抢夺的行为从理论上进行了分析,以期理论与实践能较好的结合。三、抢夺罪的犯罪形态。任何犯罪现象都呈现着一定的犯罪形态,犯罪形态实际就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表现形式。由于犯罪形态的分类标准不一样,犯罪形态呈现出多样化,计有犯罪的理论形态、犯罪的基本形态、犯罪的复杂形态、犯罪的同类形态、犯罪的具体形态等。限于本文研究方向,以及从通常意义对犯罪形态的理解,本文主要研究抢夺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形态。四、抢夺罪的立法完善关键在于抢夺犯罪构成要件的数额标准确方法的重新设定。目前,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抢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就构成抢夺罪,但“数额较大”的具体适用标准则由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确定。但这种确定方法存在越权性、不确定性、频繁更替性的缺陷。这些缺陷是可以通过修改法律规定而被克服掉的。可结合我国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刑事立法中确立衡量数额大小的可变的参照物,形成相对概括的立法模式,可以防止因抽象的立法规定导致司法裁量权过大。此外,《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此规定混淆了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实质界限,不利于司法实践,有必要进行立法完善,笔者建议取消《刑法》第267条第二款的规定,把“携带凶器抢夺的”规定为抢夺罪的加重情节。同时,为保持刑法条文用语的规范性和统一性,用“器械”代替“凶器”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