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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性实验问题是科学哲学的一个重要问题。诸如,判决性实验是否可能?具体的科学实践中是否存在判决性实验?等等,这样的设问不但持续在哲学的争论之中,而且一直贯穿在科学史的讨论之中。自从迪昂从逻辑和科学实践两个层面对判决性实验提出了完整而精细的质疑之后,关于判决性实验的争论便拉开了序幕。争论此起彼伏,反驳方各述其理,辩护方则振振有词。以迪昂、蒯因等人为代表的反驳方,不仅否认判决性实验在逻辑上的可能性,而且还坚称在具体的科学实践中也不存在判决性实验。而以格伦鲍姆、波普尔等人为代表的辩护方,则坚持从逻辑和具体的科学实践两个层面为判决性实验之可能做辩护。但实际情况是反驳方占优势。
本文以弱相互作用中宇称不守恒的具体研究为切入点,通过对判决性实验进行精细的逻辑刻画和细致的案例分析,旨在为判决性实验之可能做辩护。目标是支持以下两个论断:第一,判决性实验逻辑上是可能的。第二,具体的科学实践中存在判决性实验。
案例研究和逻辑分析是本文的基本研究方法。然而,案例研究和逻辑分析又必须建立在对与问题相关文献的解读之上,所以,文献解读也成了本文的重要方法。诚然,逻辑分析也离不开概念的定性分析,案例研究更离不开数据的定量分析,因此,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也是本文不可或缺的重要方法。
本文区别于以往辩护者的思想的主要创建性工作是:第一,刻画了宇称不守恒案例中的实验证据与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第二,刻画了判决性实验的精细结构。第三,克服了格伦鲍姆的论证的不足,为判决性实验之可能进行了新的辩护论证。
通过全面的分析和论证,本文明确得出以下结论:
[1]判决性实验逻辑上可能。
[2]具体的科学实践中存在着判决性实验。
[3]判决性实验的精细结构是其自身存在的条件。
[4]在具体的科学实践中,判决性实验可以是单一实验,也可以是一组实验。一组实验的判决效力比单一实验的判决效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