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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世界,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国际潮流。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死刑仍旧有存在的合理性,不能在短时间内废除,但是应对其适用加以严格的限制。经过二十余年死刑核准权的下放,死刑司法暴露出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的问题。由于死刑核准程序的简化,个别法院对死刑案件的事实、证据把关不严,在量刑时从重从快,造成了死刑适用范围的扩张,酿成了多起错杀案件,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自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核准权收回以来,我国的死刑判决人数以及执行的实际人数都较从前有了大幅度的减少,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少杀慎杀死刑政策的引导之下,我国的死刑限制有了初步的成效,取得了非常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更是具有里程碑性质的意义,它一举废除了13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标志着我国向着废除死刑的目标前进。虽然立法限制死刑是最根本的途径,但毕竟法律需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想通过立法限制的途径取消大部分的死刑设置显然是不现实的。而司法可以对立法灵活运用和解释,通过严格规范死刑的适用条件以及诉讼程序,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尽可能避免错杀的发生,令每一起死刑案件都能够经得起历史的考验,通过司法逐渐限制直至大幅度减少死刑的适用,并对立法限制产生促进作用,不失为我国当下最现实可行的途径。因此,研究我国死刑的司法限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试图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对我国当前司法上限制死刑现状进行分析与研究。正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论述我国对死刑进行限制的现实原因,分别从限制死刑是顺应国际死刑发展的理性选择、符合国际法及国际公约的义务要求、有利于我国开展国际司法协作和打击涉外犯罪等三个方面阐述了我国减少死刑适用的实践意义,以及论述了我国相关的理论、法律和政策对于死刑限制提供的依据,通过这些现实原因与相关的依据来揭示我国限制死刑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第二部分通过对目前司法实践的考察,收集司法实践中相关的具体案例,并从法定的适用标准以及重要的酌定标准两方面来总结归纳出我国司法限制死刑的标准并对其进行评析,对当前司法中存在的诸如重刑主义思想、民意对审判的影响、证据以及程序上的瑕疵等具体障碍进行探讨;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死刑司法限制的原则以及具体的完善措施,并针对当前司法活动中存在的障碍提出消解的方法,通过严格规范死刑的适用条件以及诉讼程序,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尽可能避免错杀的发生,令每一起死刑案件都能够经得起历史的考验,探索最大程度限制死刑适用的良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