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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法律制度作为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重要制度,在国外取得良好效果。如何运用环境税这一手段来保护环境,实现环境与发展的均衡协调,已成为中国环境法和税法发展的时代性主题,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通过五部分对环境税的产生、发展、理论基础进行了论述,并结合我国实际,从法学的角度阐述了如何构建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体系。第一章环境税的概念。本部分简单介绍了环境税的起源,通过对环境税性质和内容的探讨,结合我国环境税研究的实际状况,阐述了环境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而界定了本文所讨论的环境税概念,即环境税是国家基于保护生态环境,通过立法对与环境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税收调控,实现纳税人行为改变,从而达到保护或改善环境目的的一种由法律明确加以规范的行为,不仅包括法律或根据法律授权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置的各种刺激型税种,还包括法律或根据法律授权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为筹集环境保护资金以及调节纳税人环境保护行为而征收的一系列税收。第二章环境税的法理基础。环境税法律制度是环境法与税法交叉领域中的一项经济属性很强的法律制度,同时具有深厚的可持续发展背景。本章主要从法理学、税法学、环境法学方面对环境税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概括总结和拓展性分析,从而为环境税法律制度寻求和论证理论层面的正当性与必然性,并构建出多元化的理论基础体系。在法理学方面,社会利益的不同表现形式和发展变化,必然引起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通过立法途径调整法律规范是应对社会变化的一种方式;在税法理论方面,税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杠杆作用使得国家可以利用税收政策,调节产业结构、产品结构,鼓励或限制某些产业或产品的生产和发展;环境法所体现的协调发展原则充分反映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环境法的价值。通过对上述法律的理论分析,结合本文环境税的定义,构筑了环境税法律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第三章环境税的经济学基础及作用。外部性是某种经济交易所产生的成本或利益,这种成本或利益落到第三方身上而交易者并没有考虑到。环境资源作为准公共物品导致其外部不经济性,无法通过市场进行调节,也无法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因此需要通过政府的直接干预手段解决外部性问题。税法调节是外部性内部化的有效手段,通过把环境服务费用和环境损害费用直接计入物品价格、服务价格和各种活动的价格中的方式,可以把经济政策和环境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同时还可以通过征税改变消费者或生产者的行为方式,促进创新和结构改革,有利于用生态化方式使用和节约资源,防止环境恶化。第四章国外开征环境税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通过分析国外环境税收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国外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发展实践,阐述了“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环境”对环境保护有着行政手段无法取代的作用。对于我国而言,需要确立环境税收的理念,并在实际中征收一些环境税种,采取各种有利于环保的税收措施。同时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先个别尝试一些环境税手段,在具备一定经验后再展开大规模的适用,最后形成系统、完整的环境税法律制度。在构建环境税制度时,应注重各种环境税手段的综合利用,把环境税同传统税制相协调,配合与其他环保手段使用,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环境税作用。第五章我国现行与环境相关税费制度简评。从我国现行的涉及资源税费的法律规定来看,与环境有关的税费征收的法律依据最高层次是行政法规,立法层次较低。我国目前涉及环保内容的税种并不是以环境价值为基础的,促进国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有效使用,而是为了调节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因资源本身的优劣调节和地理位置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目前我国将收取排污费作为控制污染的主要经济调节手段,但排污收费制度也因为缺乏强制性而导致环境保护效果较差,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环境经济政策手段的优势在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中尚未充分发挥。第六章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构建。环境税法律制度的构建,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立法原则和构建机制的问题。本章首先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立法原则进行了阐述,提出我国环境税立法应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受益者付费和经济可行原则。同时结合国外环境税推行的经验,提出在我国环境税费体系的构建,需要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以经济激励机制为核心。通过对独立型环境税体系和融入型环境税体系进行分析,提出现阶段我国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构建可采取独立型环境税和融入型环境税综合的方式。通过调节旧税,改费为税,开征新税以及增补旧税的方式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