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的基础性范畴,在行政法理论和实务中地位十分重要。但我国现行的行政主体理论存在其自身难以化解的缺陷,并且这种缺陷随着公共行政改革和实践地发展,越发凸显。已经阻碍到我国行政法学的健康发展,亟待改革与重构。学界对于行政主体的重构见仁见智,提出了不少改革路径,笔者赞同有学者提出的在多元化背景下构建以行政利益为核心的行政主体理论。代理行政主体正是在这一理论基础上提出的,它是指不具有独立行政利益,但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是受行政主体的委托而行使公权力,负责具体行政事务,但其所为行为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组织和个人。类似于民法上代理人的角色,需遵循代理的一般规则。代理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和受公权力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三大类型。代理行政主体的提出,顺应了公共行政改革和实践,结合了我国当前行政主体制度的实际,体现了渐次推进行政主体改革的方式,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首先,代理行政主体这一新概念消除了现有行政主体概念的诸多缺陷,将目前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归入到代理行政主体中,让它们从本质上归位。实现了拨乱反正,并从根本上理清了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与行政主体的关系。并通过相关制度,将行政机关的利益(部门利益)压缩至最小化。其次,将被授权组织和受公权力的委托的组织和个人纳入到代理行政主体之中,为它们构建一个新的制度平台,促进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良性而有序发展。再次,代理行政主体的建构将有利于行政诉讼被告的判断,便于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本文在结构上分成五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代理行政主体产生的背景和原因,主要是缘于现行行政主体存在自身难以化解的缺陷,并且在公共行政改革与实践的冲击下更显得亟待改革和重构;同时论述了在公共行政改革背景下,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制度规范,最后经过分析得出建立代理行政主体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极佳途径。第二部分介绍了代理行政主体的内涵及特征,并结合实际对代理行政主体的具体类型进行梳理和解读,廓清了代理行政主体的外延。第三部分对代理行政主体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进行阐述,并初步分析了代理行政主体产生和存在的价值。第四部分基于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公权力的受托人两大类型之间代理机制的不同,提出它们各自较为详细的制度建构。第五部分为进一步推进和确立代理行政主体制度,提出了修改和完善行政组织法和行政诉讼等法律法规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