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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以及各国政府行政权力的干预而从民事纠纷中独立出来的一种社会纠纷形态。因此,救济劳动争议的机制,既要体现私法上对当事人主体意志的尊重,又必须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适当限制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的权利,从而引导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向着健康、平稳的方向发展。为此,本文在对劳动争议的构成要件做了学理上的界定后,比较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较成功的立法经验,并建议改革目前劳动争议处理中调解程序虚置、仲裁与诉讼程序重复进行等种种不适应劳动争议救济机制要求的制度,进而建立一种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公正、高效、便捷的劳动争议救济体系。 全文除去内容摘要和结语约三万八千余字,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劳动争议及其相关概念做了详细地界定与区分。在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对劳动争议的界定往往流于其表象,而没有把握住其本质在于劳动争议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和围绕劳动关系展开的劳动权利义务是认定劳动争议的两大重要标志。而这两大标志也是区分劳动关系与雇用关系、劳动争议与行政争议、人事争议的关键。劳动争议依其争议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依其争议人数的不同可分为个人争议和集体争议。类型化劳动争议的目的,是便于我们设计多种劳动争议救济途径解决纠纷。 第二部分论述了外国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特点以及对我国的借鉴。劳动争议是当今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力市场中所普遍存在的现象,也是各国共同关注和面对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各国在其解决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然殊途同归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例如,根据劳动争议不同类型适用不同处理程序加速争议的解决、提供多种救济途径供当事人选择。遗憾的是,我国的处理方式却仍停留在“眉毛胡子一把抓”的状态,将劳动争议不分类型、特点一股脑地塞进“一调一裁二审”的单轨制模式中,程序的设置既繁琐重复又拖沓冗长,其结果是堵塞了排解劳动争议的救济通道,造成大量受损害的劳动权益被积压在社会上得不到迅速而完满的保护。对此,必须设计多种劳动争议的救济途径,确立“裁审分离、两裁(审)终局”的新型模式,并强调强制仲裁在我国仍应是劳动仲裁的主要方式。 第三部分阐述了在裁审分离的体制下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