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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是一种非常古老的财产刑,不论是在中国法制史上还是外国法制史上,这种刑罚的起源可追溯到原始社会末期。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由于统治阶级推崇严刑峻法,自由刑、生命刑居于中心地位,因此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居于次要的或从属的地位,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后,尽管资产阶级弘扬天赋人权和文明政治,但由于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自由刑仍居中心地位,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罚金刑仍居辅助地位,甚至渐见衰微。进入近代以后,尤其是现代,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与之相适应的刑罚科学时代替代了酷刑时代,罚金刑作为一种轻缓、开放的刑罚受到了西方国家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普遍重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有的国家如德国、瑞士、巴西、日本、意大利等国家将其列为刑罚中的主刑,有的国家如奥地利、印度、阿根廷、泰国等不作主刑和附加刑之分,将罚金刑列为刑罚方法之一,与自由刑、生命刑等同。另一方面,从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来看极为广泛,尤其对轻罪、过失犯罪、贪财图利性犯罪几乎都适用罚金刑,有的国家判处的刑事案件中适用罚金刑的就达96%。我国罚金刑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刑罚中与国外的地位极为类似,原因也大致相同,但不同的是,我国罚金刑真正进入立法和司法实践还要晚,我国几乎没有经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阶段,包括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受左的错误思潮和十年内乱的影响,民主与法制受到践踏。作为刑罚的罚金刑更是没有立足之地,直到1979年刑法才真正确立罚金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附加刑地位,而且立法上极不完善,适用面很小,仅20个条文,1997年刑法修订时才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增加到了139个条文,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如罚金刑在刑法中的规定方式、执行方式、数额确定原则等等。 从理论研究上看,国外对罚金刑的研究也起步较早,研究也深入、全面些,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罚金刑的研究与罚金刑的自身的发展一样,起步较晚,79年刑法颁布后有一些研究但不充分,97年刑法修订后罚金刑的研究才真正纳入刑法理论研究的视野,主要研究的内容为罚金刑的立法模式、罚金刑的数额确定、罚金刑的执行等专题,但对罚金刑全面、系统地研究尚不够,尤其是对罚金刑立法空白问题如罚金刑各种处罚方法的适用情况、罚金刑并罚原则的选择模式、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等研究得不够或不够深入,笔者正是基于这个考虑撰写此文,意在对罚金刑进行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论述,对罚金刑研究的空白问题作一些探讨。 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六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罚金刑的渊源以及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第二部分论述了罚金刑的功能,在文中提出了罚金刑对犯罪人家属的“督促功能”这一观点;第三部分从不同的视角分析了罚金刑的利弊,从优点方面提出了罚金刑具有灵活性、顺应世界刑罚轻缓、开放发展潮流的观点。在缺陷方面又从另一方面提出了罚金刑由于其灵活性而扩大了自由裁判空间的观点,最后两相权衡,笔者从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及公正与效益的兼容性等角度对罚金刑的利弊进行了比较,得出了罚金刑利大于弊的结论;第四部分,论述了罚金刑在刑法中的适用形态,提出了我国现行刑法中罚金刑立法规定方式的缺陷及完善;第五部分阐述了罚金刑数额确定的原则及反思,尤其论述了我国刑事立法上罚金刑数额确定原则的缺陷,对无限额罚金制提出了不同看法,并提出了完善措施;第六部分论述了罚金刑的执行,重点是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分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提出了解决执行难的立法机制、保障机制及监督机制。本文在写作时,笔者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比较方法、演绎推理方法、归纳方法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论证,运用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法理学、比较法学、中外法制史、哲学等学科知识进行综合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