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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复方是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在我国人民的生命健康事业中一直居于核心地位。在知识经济时代,中药复方产业也被认为是我国能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少数领域之一。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西方逐渐认识到中药复方的价值,挟技术优势对我国中药复方进行深度开发,并利用专利制度的庇护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反观我国,现在已然由知识创造国变成了药材资源出口国。这种局面如不改变,不只是对我国中药复方产业的发展不利,更对我国人民生命健康事业不利。本文将立足于中药复方本身的特性和需求,分析我国现行法律保护体系下中药复方的现状及问题,探索运用法律保护中药复方的策略选择和原则,并在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中药复方分为既有成果与创新成果。对既有成果做好保护与保存工作;通过不断发掘和创新,促进既有成果知识产权转化,形成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最终为世界全面认可和接受应当是中药复方法律保护的基本策略。因此,针对中药复方设立专门的专利审查标准,有针对性的完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和强制许可制度,是完善我国专利制度保护中药复方的可行选择。药品数据保护可以在现有基础上适当作出调整和提高保护水平,满足我国中药复方产业发展的需求,促进中药质量标准的提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统领下的新的行政保护制度则需要妥善处理好名录组建、代表性传承人权利的行使方式、项目利用者和开发者的权利三个方面的内容,以已达到在保护和保存的基础上,保障代表性传承人权利,促进中药复方的利用和开发的三个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