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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随着国务院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修改,我国商事登记审查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2014年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改革方案》中明确规定:“商事登记实行形式审查制度”。标志着我国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制度的确立。商事登记审查制度是商事登记审查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对提高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的效率和增强国家监督和管理的有效都具有着重要的影响。目前我国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制度虽已经确立,但立法上缺少统一规定,运行中缺少具体程序规定,针对形式审查制度的可行性的也有一定的争议。本文从商事登记形式审查的价值内涵出发,分析商事登记审查在实施中的问题,结合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制度的域外经验,对形式审查制度的完善进行深入研究。第一部分对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制度基本内涵和价值进行分析。基于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制度的性质特点,分别从商法、行政法两个角度对形式审查制度的内涵进行考量。其次对形式审查的交易效率、营业自由、交易安全价值进行分析。对商事登记交易效率、营业自由的基本要素、正当性进行分析。紧接着讨论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对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价值的冲突与协调,最后得出形式审查效率优先,兼顾安全的价值目标。第二部分对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具体分为立法层面、制度运行层面、配套制度保障层面。文章以这三个角度为基点,阐述其中存在法律问题。第三部分对国外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制度域外经验进行分析。首先对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制度的立法经验进行分析,包括审查制度的统一立法、登记审查“分离主义”的广泛运用等。其次对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制度运行的经验进行介绍。最后对商事登记形式审查配套制度构建的经验进行介绍,包括政府主导的信用信息监管体系构建、多种制度途径强化对债权人的司法救济等几点经验。第四部分对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制度如何完善进行分析。对形式审查立法的完善,包括统一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制度立法、明确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分离主义”的立法模式。形式审查运行程序的完善主要有细化审查制度实施的程序、建立登记审查豁免制度。形式审查配套制度的完善包括信用信息体系建设以及强化商事登记形式审查的司法救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