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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法与WTO规则关系密切。WTO把国际投资纳入其调整范围,不仅对国际投资法产生重要影响,而且对各国经济法制也将产生重要影响。我国加入WTO后,WTO有关国际投资的三个主要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在我国的实施,将使我国外资法产生深刻的变化。这将涉及到外资的准入、投资者的待遇、服务贸易及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等重要问题,而这些方面正是我国外资法与WTO规则的差距所在之处。 近年来,我国政府已对外资法中一些与WTO规则冲突的条款作了修改,对与我国政府承诺不一致的内容作了调整。经过初步修改和调整,外资法基本上与WTO规则相符合。但是,从外资法的整体内容及其基本体系来看,它与WTO原则和制度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从外资法有关市场准入和外资待遇等方面来说,与WTO规则相矛盾的条款仍然存在。加入WTO后,客观上要求我国扩大投资领域、改善投资环境,并要求对外商提供国民待遇和提供稳定、公开、公平的竞争环境,要求我国从法律制度、竞争机制等方面予以保障。因此,我国加入WTO后,对外资法进行调整是大势所趋。 外资法的调整在内容上必须与WTO原则和制度相一致。WTO的原则和规则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客观需要的国际经贸法律体系,是各成员制定经贸法律的基础,是各成员必须一揽子接受的国际经济贸易法规则。我国加入WTO后,对外资法进行修改和调整并使之与 W*O原则和制度柏一致,是我国应承担的国际义务。W*O有关市场 经济的要求与我国正在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是一致 的,这使我国外资法在客观上与WTO规则相一致提供了可能性。 WTO是建立在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基础之上,以贸易自由化为宗旨, 以公平竞争为准则的多边贸易体系,WTO有关市场经济的规则,也 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遵循的规则。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国内经济和市场正在与国际经济和国际市场接轨。作为 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外资法应适应和服从全球经济发展的需要。 对外资法进行修改和调整使其与WTO规则相一致,是我国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融入世界经济的自主选择。 外资法的调整将是一次法律变革,它要求国内立法适应国际化, 要求政府行为走向规范化。这对我国政府将是一次大的挑战,需要我 国政府付出极大的努力。同时,外资法的调整还将涉及宏观与微观两 个层面的问题。宏观方面,涉及外资法的立法体制、立法模式以及外 资立法的指导思想等:微观方面,涉及外资法调整的内容和重点等。 WTO法制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律 框架。我国外资法的调整应以WTO的框架为依据,以WTO的规则 为准则,以国民待遇原则为核心,淡化或取消对外商投资的“超国民 待遇”,全面取消对外商投资的“次国民待遇”。在内容上,以扩大投 资领域、简化审批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外资法透明度等为 调整重点;在形式上,应尽快实现内外资立法的合并和统一,制定一 部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法入 本文在简述WTO有关国际投资的三个协定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 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外资法作了较系统的总结和评价:同时运用比 较方法,较详细地阐述了我国加入WTO后对外资法调整的必要性, 初步提出了外资法调整的重点方面,还就外资立法模式作了粗浅的探 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