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成因及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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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指的就是那些自然人、单位和组织等刑法上的主体,违反有关证券、货币、信托、保险等相关金融监管法律,在金融领域内从事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或相关活动,破害金融监管秩序的一类经济犯罪。在金融犯罪的各个类别中,危害金融安全犯罪是一个尤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危害金融安全犯罪,在学理意义上其本身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对一些给金融安全造成破坏的犯罪类型的统称。具体来说包括指那些在金融活动或与之棚关的活动中,危害金融安全,从事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从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金融犯罪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主体和法人主体,其中自然人主体又包括各类型金融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会融机构外部人员。在主观上,金融犯罪要求犯罪主体必须有主观过错,即处于故意或者过失,否则不认为构成犯罪。金融犯罪的表现形式,也就是当今社会金融犯罪的主要表现,主要体现为:金融行业职务犯罪普遍,非法集资犯罪危害严重,金融诈骗案件突出,犯罪发生率不断攀升,以智能型犯罪居多,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多为内外结合的复合型犯罪,国际化趋向日益明显等表现。   随着全球化程度提高,具有跨国界特点的金融犯罪活动日渐增多,成为跨国家、跨地区犯罪中的典型类型。在我国,国际化的金融犯罪突出的表现为三个类型:信用证诈骗活动、境外的不法分子利用伪造证卡、欺诈等手段进行贷款;境内的犯罪分子与境外相勾结,进行有计划、大规模、有组织的金融犯罪活动;通过金融体系,在全球范围内从事洗钱犯罪活动。   金融犯罪与其他犯罪一样,受到多种因素或者多种动因相互作用和影响。从刑法学角度研究金融犯罪产生的原因;并针对原因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是新时期的重大历史课题。具体到金融犯罪的原因,大体有:货币资金的垄断性配置,金融体制内的深层次矛盾,监督不力与管理混乱,从业人员角色定位不明确,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等。金融机构的防范机制不健全,防范能力薄弱,从而在客观上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条件,于是金融犯罪数最不断增加,这可以看作是根本性的原因。从国际社会司法理念和打击经济犯罪的经验来看,多数国家已经改变了单纯的重惩罚轻预防方向,而是转向了预防为主,惩罚和预防相结合,以收标本兼治的功效。因此,对我国而言,也应于整个金融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将预防机制加以贯穿,从事后预防、事中预防、事前预防三个环节入手。同时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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