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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道路和交通事业的发展,机动车辆逐年增加,特别是私人用车、家庭用车的数量的增多,加之每年都有许多新手上路,从而带来的交通事故案件量有增无减。据我了解,仅在长春市,平均每天的新车增加量就保持在300辆以上。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情况下,车主往往只求修复便算告结。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无责任的一方对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失的索赔不仅限于车辆修复所需的费用,同时还有可能通过诉讼途径要求负全责的一方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但是由于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对于什么是交通事故车辆的贬值费,怎么鉴定贬值损失以及是否能够得到赔偿的看法不尽相同。本文正是基于这一现实的背景而展开深入的研究。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中“车辆贬值费”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我国现在的司法制度还并不承认这样的诉讼请求。汽车主要部件被撞后即使经过维修,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操控性能等也很难恢复到以前的状态,实际价值必然降低,况且即使修复如初在转让时也会因为是“事故车”而价格降低,就是说事故车在修复后无论自己再用或者到二手车市场上去交易都会发生贬值,这种贬值是客观存在的。因此车辆贬值损失实际上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直接财产损失,无过错方的索赔要求应得到支持。过去,不少的车主和驾驶员还没有这个索赔意识,随着消费者在现实生活中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车主们越来越多的关注自身权益的保护,受损车主起诉到法院所要贬值费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但是由于我国现在还没有这样的法律条文规定交通事故后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车辆贬值损失,司法界对此的认识和处理因为无法对“贬值费”认定为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的确定并不统一而没有一个明确的处理方法。本文的创新之处就在于通过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经济分析法的系统论证,认定无过错方的肇事车辆的贬值费为直接损失而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应该支持这样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