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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主要是通过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到具体案件审判工作中的方式来监督司法权的运行以保证个案审判结果的公正。首先,笔者从探寻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历史轨迹中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根源及制度设计的初衷来进行了反思,并从多维度视角下去探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定位,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确立不仅仅使社会学语境下的“大众认同”在司法领域内得以体现,而且也是对政治学理论中要求的公民参与国家治理权利的有效落实,同时该制度的实行也真正起到了保证司法公开及公正在诉讼领域内实现的作用。立足我国近些年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及实践操作的现状,在阐述、分析立法的具体规定的基础上发现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在其立法位阶及制度地位、选任机制还是有关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范围、参审模式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及不足,并逐一论述及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方方面面的原因。通过归纳西方典型国家的陪审制度的内容及特点,分别从主体、适用范围到参审模式三方面为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一条了具体的优化路径。最后,在原理阐释和比较借鉴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建议。笔者认为要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全面的立法,那么就要对该制度的各个环节、程序进行更加细致的设计。首先,在陪审员的选任范围上,应进一步降低人民陪审员的学历标准,提高年龄要求。其次,在陪审员的选任机制上,应遵循和落实“三随机”原则。接着,要对陪审员的参审模式进行重构,将我国的陪审模式区分为常规的三人陪审与多人陪审。最后,通过区分案件类型、案件的复杂程度等来决定陪审员的参审范围。其中,对于长期以来法学界争议不断的“事实审”还是“法律审”的问题,本文创新性的提出了对于不同的案件类型实行不同的参审模式,并根据不同的参审模式来明确规定陪审员是进行“事实审”还是“法律审”的制度设计。最终有取舍地重建了民事人民陪审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