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姓名,是自然人最重要、最常见的人格标识。姓名权,正是民法为保护这一重要人格标识及其使用而设立的一种具体人格权。我国姓名权领域的现状是: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姓名这一重要人格标识,正日益呈现出“去正式化”、“网络化”、“被动化”的新特点,而且已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了经济利益,其重要性与日俱增。另一方面,从总体来看,我国民法中的姓名权制度仍然呈现出简单、表面化及系统性欠缺的特点,立法中缺少对于姓名权的精确定义,也没有从动态的角度系统地关注姓名权的商业利用问题,时至今日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要求。因此重塑姓名权制度,势在必行。本文由“工行六姐妹”案引入,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其在一个案件中反映了三个主要的问题:1.姓名的映射侵权问题;2.自然人姓名集合的侵权问题;3.人格的商业利用问题。因此可以说是新时期姓名权发展诸多新变化的集中写照。由于人格的商业利用问题现在已经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较多关注,故本文的论述重心,基本集中于前两点,探讨的是人格及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在先问题——如何认定人格标识的问题,结合本文也就是如何认定姓名、构造姓名权的问题。本文的研究方法是案例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文义分析法与比较法研究法。通过案例分析法,本文引入指出了我国现有的姓名权立法在面对新型姓名权侵权时所面临的挑战,并将案件的焦点予以概括总结,进而展开有针对性的论述;通过文献分析的方法,作者指出了姓名权的本质,并对姓名的映射机制予以正当性证明与引入价值证明;通过对“映射”概念的文义研究,作者理清了“映射”与“影射”的区别与联系,论证了引入映射机制的必要性;通过比较法研究的方法,本文探索了映射机制于两大法系典型国家立法中的印证情况,指出了我国在此问题上所应当采取的立法模式。本文主要由四章组成。第一章,作者通过对“工行六姐妹案”背景资料的交代及其实证分析,引入指出了现有的姓名权立法在面对新型姓名权侵权时所面临的挑战,并将案件的焦点予以概括总结,进而展开有针对性的论述;第二章,本文引入了数学概念“映射”,以论证姓名权的本质属性,指出:姓名的本质即是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人格特定化、具体化效果的语文指示符号,一切满足这个定义的都可以称为姓名;通过比较法研究,于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立法中寻求了“映射”机制的现有立法印证,最后对我国应当采用的模式作出了选择;第三章,作者通过论证姓名权的“去正式化”、“网络化”、“被动化”、“商品化”的新特点,阐述了引入“映射”机制的重要意义;第四章,作者概括了规制姓名映射侵权的两个主要视角:侵犯姓名权的视角与不正当竞争的视角,并探讨了不同规制手段的多重法律责任问题,最后提出立法建议:我国在未来的民法典立法中,要基于映射理论,对“姓名”作出更精确的、更接近本质的、更具有时代前瞻性的定义,以把握新时期姓名权发展的特殊规律,并根据这一改进,一并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知识产权法等与之相关的法律,以期最终能以姓名权的“映射”侵权为切入点,把握新时期姓名权发展的特殊规律,于相应范围内实现我国姓名权制度的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