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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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是公司社会责任的独特内涵及其实施机制问题,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正文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为“对当前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述评与反思”:“利益相关者理论”指出了公司行为存在负外部性的问题,但现行法律中规定的“底线责任”已经顾及到了这一问题,且这一理论忽视了公司的盈利动机。“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认为“利益相关者理论”会使得董事的行为失去客观标准,股东利益最大化这一客观的标准反而会“自然地”导致符合公共目的的结果。在立法实践中,“利益相关者理论”成为公司反收购的工具及《公司法》的一般条款;在公司自身实践中,公司社会责任被分别解读为“合规”、“商业伦理”与“慈善捐赠”。综上,当前的理论与实践并没有廓清公司行为的具体标准。  第二部分为“系统性反思公司社会责任内涵的理论基点”:公司在当代社会情境下的终极价值是实现社会效率与社会公平,但其价值实现存在着现实阻碍:一是资源浪费与投机经济,二是公司内、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分配不公。实践表明,当事人自发形成的秩序不能“自然地”促进公共目的的实现,法律需要对私人谈判进行合理地干预。  第三部分为“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与制度对策”: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总体理念是利用人性中的“利己心”降低高贴现率。在此理念下,可以发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是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公司长期利益最大化才是公司行为的客观标准。在具体对策方面,首先,引导拥有公司控制权的股东与董事作出有利于公司长期利益的决策;其次,利用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立法与司法的强制干预。  第四部分为“对公司决策行为的法律干预例举”:对公司并购行为、公司重大股利分配行为、公司产品和服务定价行为的法律干预例举,可以更直观地体会到法律干预私人谈判的力度与方式。  第五部分为“反思后的公司社会责任在我国当前语境下的可适用性”:通过对我国《公司法》第5条的文义解释,说明反思后的公司社会责任内涵在我国的适法性;通过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评价机制的对接,说明反思后的公司社会责任对于我国国有企业的可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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