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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自古有之,是面向大众为某一特定项目或事业进行融资的方式之一,在互联网时代被赋予了特殊的含义。作为一种以股权为回报方式的新型互联网融资模式,股权众筹通过互联网平台使融资企业与投资者直接对接,具有灵活、高效、低成本等特征,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有利于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同时,股权众筹兼有小额、大众的普惠金融特点,股权投资的门槛不再是高不可攀。但是股权众筹超出了我国现有法律框架针对融资模式的规制,而且股权众筹领域的特别法尚未出台,导致股权众筹游走于法律红线的边缘。目前,域外多个国家已针对股权众筹出台了多项法律规定与监管规则,如何借鉴国外监管的先进经验,兼顾我国自身的实践探索,减少试错成本,平衡好创新和维护稳定的矛盾是摆在我国立法者面前的一个重要挑战。本文论述具体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股权众筹的监管现状和法律风险。我国股权众筹监管起步晚,到目前尚无特别法进行规制,监管发展经历了对股权众筹进行初步的理论界定、《证券法》修订、分类管理三个阶段。本文对法律风险的论述从股权众筹的立法缺失和与现行法律的冲突切入,并通过对股权众筹所面对的信用风险和商业风险的分析,为后文的进一步论述理清了脉络。第二部分为我国股权众筹法律风险的成因。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过程较短且问题众多,而造成股权众筹发展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我国股权众筹领域法律法规不完善,对股权众筹的法律定性不明确,特别法亟待出台。其次,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信息不对称、受托责任失信和对信用失当的惩罚力度不够,是股权众筹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三是我国的投资人尚不成熟,风险偏好过度,增大了商业风险对资本市场的影响。第三部分为对域外股权众筹监管经验的借鉴。分别介绍了美国、英国和意大利在相关领域的监管措施,通过对国外众筹监管制度的分析与对比,总结各国监管制度的经验及对我国建立监管制度的启示。第四部分提出了针对我国股权众筹的监管对策和系统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