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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占地规模大、占用土地类型丰富多样,但由于建设用地指标有限,征地审批周期过长、成本较高,致使矿地矛盾突出。目前存在的采矿用地实际问题,说明了我国采矿用地相关政策规定的缺失,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相关法律的平行规定,让二者没有交集,使得采矿用地问题层出不穷,更无法通过相关法律解决。矿权人申请矿区土地使用权所采用的规定是,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已经取得的采矿权许可证为前提,通过递交其他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取得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而此当前实行的审批制度缺乏程序上的考量和审查过程的有效性,导致现实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采矿权人的用地问题,如:无法取得、办理矿区土地使用权;土地审批效率低下,迟迟不能行使采矿权及时进行开采;采矿权注销后,期限相对较长的土地使用权长期闲置在矿权人手中,浪费土地资源等。因此,我国对采矿用地的取得制度亟需修补甚至改革,完善或者改变现有制度,使采矿权人能够高效、合法、安全的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本文在进行相关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对当前采矿权设立和土地使用权取得制度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审批程序、审查材料进行分析,以目前存在的矿业用地难、用地方式不合理等问题为研究依据,结合采矿用地取得和使用过程中发生实际纠纷的案例指出采矿用地取得存在的弊端,由此分析采矿权申请中用地审查程序中的不足和欠缺。本文第一章绪论部分是对题目的研究背景、现实意义进行介绍;第二章对文章涉及的采矿用地和行政法相关概念的定义解释,介绍了我国现行的采矿用地取得方式的法定程序,包括了建设用地取得以及非建设用地取得;第三章是对采矿用地取得的审查中存在的程序性问题的剖析和案例分析;第四章通过从行政法和采矿权属性特点等角度对上章总结出的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探讨;第五章是在行政法相关原则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等理论指导下,提出完善改进采矿权设立中的有关用地审查程序的建议。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研究的视角,是将我国矿业用地过程中,对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涉及的土地分类为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这样的分类对解决矿地矛盾提供了清晰的思路,以及对采矿权和探矿权取得的法定程序的改进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现实意义。同时文章也存在着一些不足,由于作者资源有限,对采矿用地问题没有亲身的实践经验,所以导致论文的理论性偏强,分析的问题以及对策可能会与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有一些出入;另外作者的法学素养还有待提升,从行政法角度进行论证时有些概念表述不够准确,法学知识和理论的运用不够系统全面。总之,作者以解决采矿用地矛盾纠纷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我国对采矿用地取得法律程序问题开展调查研究,运用获得的采矿用地资料、数据和案例等材料结合自己的思考,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证思路和得出的一些建议,能够对我国矿地矛盾的解决和采矿用地法律程序的完善有些许启发和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