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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我国互联网金融犯罪问题研究为题,通过理论研究、比较论证、实证分析等方法,立足二次违法性原则,从行政监管和刑法学角度研究互联网金融犯罪问题。具体可统分为三个问题:一是什么是互联网金融犯罪,二是认定互联网金融犯罪需要考虑哪些内容以及如何认定互联网金融犯罪,三是互联网金融与刑法之间的辩证关系,即互联网金融对于刑法的影响,包括互联网金融对于刑法的扩容和对于刑法完善的需求,以及刑法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规制和处罚。本文采用总分总的方式具体论证互联网金融犯罪问题。除绪论外,本文由十章组成,主文部分17万余字。第一章互联网金融概述,简要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特征、主要业态和风险。第一节主要介绍互联网金融概念,通过分析论证的方式,对于金融本质、互联网本质等观点作比较分析,从互联网金融功能出发,提出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和金融融合为基础,以完善金融运行机制为手段,以实现资金高效流通为主要内容,实现信息对称、低风险、低成本的直接融资及与之相关的开放式的创新业态。第二节着重分析互联网金融典型模式,系统总结、分析国内学者对于互联网金融典型模式的学说观点,提出互联网金融所包含的业态模式是一个开放性的外延,其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优化发展,有可能出现新的模式,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互联网金融市场目前主要的业态模式进行归纳研究,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大数据以及互联网金融门户五个部分。第三节主要介绍了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快速发展的客观现实基础,包括小微企业融资难、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少、国家扶持力度大等方面。第四节,立足互联网金融的两面性,即创新性和风险性,分别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积极作用和风险。第二章互联网金融犯罪概念。第一节提出互联网金融犯罪名称的由来及与相关犯罪概念的区别和联系。第二节简要阐述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征,主要包括犯罪主体以互联网企业为主、犯罪对象以资金融通和数据征信为主、犯罪手段以线上和线下结合为主、二次违法性等。第三节系统论证互联网金融概念的意义和功能,明确互联网金融犯罪概念的意义主要包括明确犯罪圈、促进刑法罪名体系改革、有利于互联网金融良性发展等方面。第三章互联网金融刑法扩容问题。借用互联网“扩容”一词,介绍互联网金融体现在刑法方面的扩容现象。第一节立法方面,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将该罪犯罪主体扩大成一般主体,扩大了大数据的保护范围。第二节司法方面,由于犯罪构成要件是法定,不得作扩张理解,但依照社会发展的现状对于犯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可以做适当扩容。具体包括五个方面,其一,犯罪主体的扩容,提出电商小贷中的小贷公司属于“其他金融机构”性质;其二,非法占有方式的扩容,以比特币为例,在数字化财产控制方式下,本文认为,非法占有不以物理、有形控制为必要,对于比特币等数据财产的占有以获取相关控制密码、账户的控制为充分条件;其三,对刑法财产范围的扩容,即刑法可将比特币等数据纳入财产范畴;其四个人信息认定范围的扩容,提出除法律、法规规定和仅公民同意的公民个人信息外,其他个人信息均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范围,其五提出电子合同应纳入合同诈骗罪的范畴。第四章互联网金融犯罪刑事政策。国家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创新意味着打破成规,如仍然延续我国对于非法集资类犯罪从严打击的刑事政策,一定程度上是让互联网金融从业者为国家政策埋单。第一节简述互联网金融相关经营行为对刑法具体罪名的挑战,互联网金融主要经营行为从组织结构设立、行为内容、行为方式等均一定程度上可能触犯刑法具体罪名。第二节,刑法介入的客观基础发生变化,包括客观基础、国家政策改变以及地方司法对传统金融监管的适度突破等。第三节,互联网金融犯罪刑事政策的范围,内容主要包括在罪刑法定的基础上,适用二次违法性下的刑法谦抑原则和后果考察原则。第五章对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政监管和刑法审视。第一节对第三方支付概念、主要平台、支付模式的介绍。第二节,介绍美国、欧盟和我国对第三方支付的行政监管,以及通过对比分析,评价规定的异同。第三节,通过对第三方支付具体行为的分析,详细阐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洗钱罪、非法经营罪、盗窃、诈骗交织型犯罪等犯罪的具体适用。第六章对我国P2P网络借贷的行政监管和刑法审视。第一节简述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由来和我国主管机关表态和监管原则。第二节,介绍英国、美国和我国的行政监管,并评价我国与国外的监管异同。第三节,系统分析P2P网络借贷的业务模式和异化的发展现状。第四节,介绍非法集资对P2P网络借贷的宏观约束,具体分析了资金池、不合格借款人和旁氏骗局三种主要非法集资形式。此外,通过对具体行为的分析,具体阐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挪用资金罪、非法经营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等罪名的具体适用,重点论证P2P采用资产证券化方式分拆债权和从事担保业务的刑法适用。第七章对我国众筹行政监管和刑法审视。第一节介绍众筹的发展由来和基本分类以及众筹和私募的关系和区别。第二节,介绍美国、法国和我国对众筹的行政监管规定,并评价与我国监管规则的异同。第三节,结合众筹的行为模式,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以及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罪名的具体适用。本文提出众筹平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刑法上界定为“其他金融机构”。第八章、大数据行政监管和刑法审视。第一节介绍大数据特征和价值。第二节介绍数据征信。该节分为征信监管和刑法思维两个部分,数据征信内容主要包括介绍美国、欧盟和我国关于数据征信的行政监管规定和比较性评价。刑法思维包括大数据的风险、数据的刑法含义、数据的刑法保护路径以及大数据的主要犯罪类型。在主要犯罪类型研究方面,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的界定。第三节电商小贷的刑法评价。该节主要内容包括对电商小贷的发展模式等基本情况的介绍,我国对电商小贷的法律监管以及电商小贷中小额贷款公司非法经营问题分析。第九章互联网金融门户。第一节、第二节介绍互联网金融门户的概念等基本情况,互联网金融门户是一种将互联网金融业务汇集到一起,通过比价和搜索的形式实现价格市场化,其本身的监管体现在各种业务自身的监管规定。第三节是刑法评价,非法经营罪是互联网金融门户涉罪的主要罪名。其具体表现在未经许可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传统金融业务代销、经纪问题、非法从事资产管理行为以及共犯问题。第十章互联网金融下行政监管和刑法的完善。第一节提出我国应实现行政混业监管,加强以金融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业自律监管和强化互联网金融市场行政许可制度的监管思路。第二节,提出完善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立足点在于给予互联网金融一定的发展空间,改革上述罪名中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立法目的,从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两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