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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失地农民是在国家城市化发展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出现的一批特殊群体,他们的身份处于农民向市民的过渡阶段,其权利义务也随着身份的转变产生了变化。从养老保障角度来说,失去土地以前,农民享有土地保障和社会养老保险双重保障,失去土地以后,农民相应地丧失了来自土地的养老保障,只剩下社会养老保险这一保障方式。在农村老龄化程度加快的现阶段,应当通过改进社会养老保险模式来提高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保证农民失去土地以后的老年经济生活不受影响,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本文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置于我国整体养老保险体系中考察,在分析了现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的基础上创新性地提出了构建失地农民双重养老保险的思路,即为失地农民单独设置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将其作为农民的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待遇叠加,享受双份养老保险待遇。除去引言和结论,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构建失地农民双重养老保险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第一部分阐明了失地农民双重养老保险问题的提出,介绍并评析了现有的三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分别是将失地农民纳入城乡统一养老保险模式,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模式以及将失地农民纳入商业养老保险模式。三种模式均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作为第一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在保障水平、制度转移接续等方面各有优劣,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不能更好地保障失地农民的养老权益,实现高效的制度转移接续。本章在检视分析三种养老保险模式的利弊后,本着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完善制度转移接续的理念,创新性地提出了建立失地农民双重养老保险的设想。第二部分从理论分析入手,论证了建立失地农民双重养老保险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通过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重复参保现象的关系,得出建立失地农民双重养老保险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不属于保险领域的重复参保。结合日本农民养老保险经验与浙江省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论证了在我国建立失地农民双重养老保险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现实意义。第三部分探究了失地农民双重养老保险模式的具体构建。首先明确失地农民双重养老保险的角色定位以及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模式、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待遇支付及争议解决机制、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的转移接续等四个方面为构建具体的失地农民双重养老保险模式提供宏观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