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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提出“监护”概念的法典是《十二铜表法》1,设立监护的初衷是为了维护罗马的家长权,更进一步的说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但是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人们意识的转变,“监护”的内涵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现在设立监护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作为身份象征的监护权以名存实亡。随着我国近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伴随农村劳动力转移而产生了一个新型社会群体——农村留守儿童,其数量据权威机构统计已达6000万,作为一个新兴的庞大的团体,其权利应该得到保护。目前各国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监护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监护制度从结构上来说有关监护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各个法律条件中,没有系统的规定;从内容上说规定的比较粗糙、笼统,许多应该规定的内容没有规定,使在处理监护问题时无法可依,没有现实的可操作性;从监护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监护的公法化方向是现今监护制度发展的方向,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是其必然趋势,而我国监护制度的设立更多的是依靠个人或者家庭来完成,在当前的情形下,个人或家庭是不可能很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通过以上简单的梳理,我可清晰的看出,监护制度在我国是非常不足的,由于它的先天不足,很容易使被监护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忽视甚至被剥夺,身心被摧残。介于该种情形,我们应该结合我国特别是我国农村实际情况,依照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四位一体的模式,构建明确合理的监护体系,确保被监护人的权利得以落实和保护。本文首先对我国农村现阶段普遍存在的监护情况入手,通过发现问题一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的方式展开;其次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留守儿童的父母、亲朋以及国家应该对留守儿童承担什么样的监护职责;最后提出建立科学监护制度的构想。本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现实的农村监护情形及问题。主要通过对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分析,发现我国监护制度的不足之处及其原因。第二部分:域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比较研究。对法国、德国、英国、美国这些已经建立完善监护制度的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监护制度予以分析,从中得到启示和借鉴。第三部分:重构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结合我国国情,与国际未成年监护制度接轨,明确监护主体,细化监护职责,加强国家监护职责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