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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高新技术迅猛发展,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企业的商业活动日益复杂,表外业务不断增加,会计作为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系统不断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传统的财务报表由于不能对企业经营业绩和面临的风险做出充分的反映,不能满足报表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因而遭到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强烈批评,人们纷纷要求改革传统的财务报表体系。多方面的舆论压力之下,各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首先着手于对传统的利润表进行改革,以为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决策相关的收益信息,“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表”应运而生。2007年9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IAS12007修订版)中正式引入了“综合收益”的概念,并给予企业“一表法”或“两表法”列示综合收益的选择权。为保持中国企业会计准则(CAS)与国际准则的趋同,并且提高我国企业财务业绩信息的列报质量,财政部于2009年6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以下简称“解释第3号”),要求企业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拉开了综合收益及其他综合收益在我国财务报告体系中列报的序幕。2011年6月,IASB发布IAS1 (2011修订版)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做了进一步的改进,要求根据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未来期间损益的不同影响分类列示。对此,我国于2014年1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30号一财务报表列报》(CAS302014修订版),要求企业对其他综合收益按照未来能否重分类进损益而分类列报,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持续趋同。随着我国会计实践中对其他综合收益列报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学者进入其他综合收益这一研究领域,本文也选择对其他综合收益列报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本文首先分析了其他综合收益概念提出的理论基础,阐述了其他综合收益的内涵和外延,并将其与权益性交易进行了辨析,然后通过文献资料对比研究英国准则、美国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列报的规定。最后,汇总分析301家沪市A股上市公司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情况,进而评价CAS30(2014修订版)的实施效果,针对其他综合收益相关准则存在的不完善之处以及企业的实务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以促进其他综合收益相关准则的完善,提高上市公司其他综合收益列报的信息质量,发挥其他综合收益信息在经济决策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