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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以惊人的速度将触角延伸至人类活动的几乎所有领域。一方面,网络如今已成为许多人生活和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在另一方面,侵犯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事件也随着网络的发展而迅速的蔓延起来。纵观各网络信息产业先进国家的立法,各国对于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在确立和保护方面都有不少的成果,在网络立法较为先进的国家中,大多对网络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有着较为明确的界定。网络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的确定,能为隐私权在网络中的保护做好一个铺垫,而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的法律责任的认定和主体的确定,和传统隐私权的保护相比较,在内容上、表现形式上都有不同,也有更多的难点。这些问题出现表明,传统隐私权制度在现代社会背景的影响下,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自身的需要,而呈现出纵深发展和延伸的趋势,传统隐私权的各个方面在现今网络环境下分离和变异已经是势在必行。而在我国传统的立法中,既没有对于侵犯隐私权法律责任的直接确立和认可,也没有对网络环境下侵犯隐私权法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相关立法,这导致我国长期以来对于侵犯隐私权的保护和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现今,由于侵权行为法的出台,隐私权已经明确的被列入法律保护对象,这种立法的进步,不仅为隐私权的保护找到了法律依据,也为我们今天研究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法律责任提供了契机。本文的研究目标是希望通过对传统隐私权法律责任的研究并结合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特殊性,达到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法律责任明确界定和分类的目的,为探究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找到现实依据,也为完善我国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法律保护体系作出铺垫。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了对传统隐私权法律责任分析、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法律责任构成的要件、网络隐私侵权行为主体法律责任的具体分析、网络隐私侵权法律责任的分类和具体承担方式,并在最后对我国完善网络隐私侵权行为保护立法提出了建议和意见。通过本文的具体阐述和分析,本人认为,我国现今的网络隐私侵权现状和立法保护状况是不相匹配的,尤其是在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法律责任探究方面,一些基本的规定显得过于笼统和单一,是不能很好的去应对现实社会中复杂多样的网络隐私侵权事件的,为了构建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体系,对于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法律责任问题的梳理和分析是我们必须首要解决的任务,这也是本人选择以网络环境下隐私权法律责任的研究为题目的基本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