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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正,以及我国税务总局与他国税务总局第一次金融机构涉税信息交换的完成,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问题再一次引起了广泛讨论。避税还是反避税,这是关于私人财产权与国家征收权的权利冲突,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理念冲突,也是关于税法依附司法还是税法独立的讨论。关于避税,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无论是经济还是法律层面而言,一直是存在诸多争议的领域,并且一直以来也没有一个一致且准确的界定。但是,关于避税的准确界定却对立法机关的税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有着意义深远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将避税的概念阐释清楚,并明确反避税的法理基础及必要,以为我国未来对避税行为性质有正确的界定及适当的反制措施。因此,有必要在立法及学理上去界定避税。在立法上,主要就是通过2018年新修的税法及我国参与的国际公约(以CRS为例)对避税进行立法界定。在学理上,主要通过对避税的内涵及外延进行讨论。除了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对避税概念的界定,关于避税的构成要件讨论也十分重要,因为要使得反避税法定化,那么其必然要求就是将避税的构成要件法定化,所以在借鉴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前提下可以尝试提出避税的构成要件理论,当然这要求与一般反避税与特殊反避税相对应,避税构成要件理论也会区分一般避税构成要件与特殊避税构成要件理论。除了对避税构成要件的讨论,关于避税的法律性质探讨同样重要,同样的从立法及学理上展开讨论。理论界对避税性质的界定主要有三种观点,即避税的“合法说”、“违法说”及“脱法说”。而在立法实践上,则是通过《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刑法》及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来界定避税的法律性质。为了使得反避税有充分的理论依据,有必要论述反避税的法理基础,以量能课税原则、税收国家主义功能、税收的财政收入职能、税收的调节经济活动功能作为反避税的法理基础进行阐述。诚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也新增了包括转让定价、受控外国公司及一般反避税规则,但在理论及实务中我国税务机关都难以应付错综复杂的个人所得税避税现象,因此,有必要在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避税典型模式及避税的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并通过比较国际上关于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立法来取长补短,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制度具体需要完善的部分,具体需要完善的部分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提升一般反避税的法律层级,即在税收征管法中应当增设适用所有税种、所有领域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并且,有必要制定规则用于衔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一般反避税规则,用于规范非居民个人转让中国境内财产的个人所得税避税问题;二是建立针对个人所得税的转让定价规则;三是修改我国的CFC规则;四是建立完善的个人纳税人信息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