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自首问题研究

来源 :西南科技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aobaodong200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职务犯罪自首与普通案件自首相比,参与的机构众多,犯罪构成更为特殊,因此职务犯罪自首既有普通自首共性的一面,也有其特殊的一面。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09年《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意见》),2009年《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意见》肯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主体资格。但是,从实际办理的的案件反映情况看,错综纷杂的案情不是简单的法律条文所能完全预见,时常有一些特殊情形无法一一对应,不同的法官由于自身阅历和法律素养的不同对同一案情和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也可能不一致,从而出现一些相似案例有不同的认定结果的情形。本文将以我国职务犯罪自首的适用实务为研究基础,以自首制度的法学理论为脉络,结合典型案例,总结梳理司法实务中常见的分歧,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试图提出在职务犯罪中如何进一步界定职务犯罪自首的法律概念,规范职务犯罪的自首认定,提供司法实务操作的可行性路径。本文结构为绪论、正文、结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一、从理论上对我国职务犯罪的研究情况进行概述。主要内容包括梳理总结我国现阶段学术界对自首的定义及其分类、自首的成立要件、职务犯罪自首的历史沿革以及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并以此为锚,确定本文的研究方向。
  第二、结合理论和实务,分析阐释我国职务犯罪一般自首中的疑难问题。为了展开对自动投案问题的研究,首先从法律规范、司法判例、期刊论文三个层面梳理了自动投案的研究现状。结合案例,分析了“电话传唤”到案、投案时间、单位投案三个方面。对于如实供述的认定,列举了内容反复型、辩解型、避重就轻三种类型的供述,以此展开对如何把握“主要犯罪事实”的论述。
  第三、深入探讨职务犯罪特别自首认定中的问题。该部分也是本文的创新所在。以我国法律文本中的特别自首为切入点,分析了谈话、留置的性质,对“未被掌握的罪行”“司法机关”“其它罪行”“强制措施”等术语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阐释。
  第四、通过实证统计分析,考察司法实务中职务犯罪自首的刑罚效果。梳理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适用标准。同时结合我国刑事政策的变迁讨论刑事政策对自首制度的影响。
其他文献
在金融市场中,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一直是影响金融运行效率的重要因素。信用评级机构的出现有效地缓解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然而,信用评级机构在发行人付费模式中容易受到发行人的影响进行违规评级,我国也广泛存在着评级虚高、AAA级信用违约等问题,而我国的自律监管和政府监管却没起到良好的监管作用。因此,针对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法律监管问题的研究和探讨是具有重要意义的,而信用评级机
面临紧迫和严峻的长期照护需求,加快推进多元主体权责清晰的长期照护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建设,是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社会保险法制完善的必然要求;是应对传统照护方式变革和改善民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长期照护社会保险权利主体照护需求的强制保障。在长期照护社会保险的运行层面看,长期照护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的厘定、资金筹集的渠道与标准、保险待遇给付的具体要求均需构建长期照护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得以规范,这三个层面涉及的内容正
对外担保是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一种正常交易行为。上市公司股权、债权结构复杂,资产体量大,价值高,加上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强,使得对外担保成为上市公司经常从事的交易。对外担保虽然能够让上市获得宝贵的商业机会,但也会带来未知的风险。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影响巨大,许多违规担保案件都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这从我国国务院、证监会等机构近年来不断加强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监管力度也可以看出。而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监管方面,
学位
表决权是股东参与管理公司的重要权利,在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转让趋紧的大环境下,各类股票限售和交易限制不断加码,证券市场瞬息万变,交易很难有正常的预期,很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另辟蹊径,利用表决权委托的方式转让控制权以实现预期交易的目的。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又不同于一般中小股东,其连接着上市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对上市公司稳定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实践中的表决权委托又与一般的民商事委托不尽相同,运用中处于
学位
特殊工资即劳动者在特殊工作时间提供劳动所应获得的工资,或者是没有提供劳动也应获得的工资,特殊工资的表现形式概括为以下八种:劳动者带薪休假工资、劳动者值班期间的工资、劳动者加班期间的工资、劳动者待命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劳动者请假期间的工资、劳动者夜间劳动期间的工资、违法解雇期间的工资。特殊工资保障制度存在的缺陷有三个方面,一是特殊工资规定散见于法规和规定中且效力层级太低,二是特殊
因经济的发展,我国民间融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各类放贷行为不断发生,与合法的民间借贷相比,非法放贷行为因其高额的利率,往往游走在市场监管的边缘,严重扰乱我国金融监管秩序,同时在实践中,非法放贷行为除了单纯的高利发放贷款行为外,往往还会伴随着其他违反金融秩序或者涉及暴力犯罪的行为发生,侵害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扰乱社会秩序,使非法放贷行为成为诱导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针对非法放贷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社会在发展,科技在进步,信息已经时时刻刻伴随在我们日常工作、学习、生活的左右。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信息的载体也随之虚拟化、复杂化。虚假信息借助着网络空间肆意滋生,不法分子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更是严重影响着社会秩序的安全。基于此,我国刑法于2015年新增加了一项罪名即: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从该法律条文规定中不难看出,该罪主要是针对的是存在于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中的虚假信息类犯罪行为。虽然该罪名
学位
本文的研究核心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已经有很多学者对此进行了大量研究,但是在具体的实践操作时,对于罪名的认定具有较大的主观能动性,导致本罪名的适用范围也在扩大化。对于本罪的危险行为,学界存在许多争议。两高两部也发布了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的意见,为具体实践时关于本罪的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律标准。本文主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入手,结合一些案例来对进行此罪与彼罪的对比,最终帮助正确认识本罪,进行准
本论文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适用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指出了在犯罪构成、司法认定、刑罚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个人的建议。关于单位能否作为本罪主体,理论界存在争议,论文对此一一进行了分析阐述。本罪的犯罪形态,学界有既遂、未遂两种观点,本文认为本罪只有既遂形态,须确定组织、领导、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才能构成本罪,故不存在未遂。对存在争议的本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
学位
笔者对有关寻衅滋事罪的文献进行整理、归纳时发现,有很多关于该罪的论点;但是笔者只选取了其中一点,即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问题。这个区分问题是寻衅滋事罪的重点、难点之一。寻衅滋事罪,我们很多人认为它是一个口袋罪,因为很多时候它不符合刑法的明确性原则,那么我们对它的罪状进行不断地梳理阐发,明确它的罪状;明确了它的罪状,就明确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首先研究寻衅滋事罪就是要明确其有存在确有必要,有其存在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