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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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审理制度,体现了我国司法审判中追求民主化的法治理念,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治国理念。但是,从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审理的司法现状考量分析,该制度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如“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痼疾仍然存在,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缺乏充分指导,人民陪审员被法官化、发挥作用简单化,庭审中心主义与证据规则期限的冲突,人民陪审员专业化不足导致其参与案件类型受到局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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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审理制度,体现了我国司法审判中追求民主化的法治理念,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治国理念。但是,从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审理的司法现状考量分析,该制度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如“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痼疾仍然存在,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缺乏充分指导,人民陪审员被法官化、发挥作用简单化,庭审中心主义与证据规则期限的冲突,人民陪审员专业化不足导致其参与案件类型受到局限,合议规则不完善等。这些问题影响到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的职能发挥,因此,必须加强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导,完善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考核机制,应当对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的事实审理与法律适用部分进行更加细化的区分,强化审判中心主义,完善证据证明规则,吸纳专家陪审员等方面予以完善。通过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审理制度的研究,有利于民事案件得到多元化解决,有利于推进我国司法制度的民主化,增强我国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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