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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民法作为法的重要部门,其关系经历了从古代“刑民不分”到近代“刑民分立”再到当代的“刑民交叉”这样一个过程。伴随着刑法与民法相互影响的趋势,民法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具体实践类型表现为辩诉交易、刑事和解、自诉案件、污点证人豁免、取保候审、简易程序、证据开示、立法改革及民法反腐等。这些实践做法虽然都是民法在刑事案件中的典型应用,但是透过表象分析他们对民法原理的借鉴却有略有不同,具体来说可分为四类,分别是契约精神在实体利益交易和程序利益交易中的应用,将个别原归刑法调节的领域归由民法调节的立法改革,以及用民法来打击犯罪的民法工具理性化。民法与刑法是各自独立的两大部门法,民法在刑事案件中得以应用必然有其合法合理的根据,首先,这符合政治国家向市民社会转变的社会转型背景,市民社会要求刑法保持它的谦抑性,并具有平等、正义、意思自治等市民社会的美德;其次,这符合“公法私法化”、民刑交叉的学科背景,民法作为私法对作为公法的刑法的渗透主要有法律功能及法律责任方式的影响;再次,这还契合了现代社会下诉讼谦抑、成本控制及追求正义兼顾效率的诉讼观念的转变;最后,这还可以解决实践活动中疑难件难以突破、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屡禁不止、诉讼爆炸带来的案件积压等难题。将民法应用于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已经取得了一些良好效果,能够较好的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但仍存在种种不足。而且在这一方面,部分西方国家在实践中的探索比我国要早许多,对于那些成熟的、优秀的成果,我们可以在充分结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进行借鉴。在综合我国与他国优秀成果的基础上,本文针对将民法方法应用于刑事案件过程中的不足之处提出了三点建议。首先,对于引用契约精神的实体利益交易与程序利益交易的两类刑事案件的处理需要坚持民法契约精神的引导;其次,应当扩大民事责任方式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范围,逐步由轻微刑事案件向严重复杂的社会犯罪中推行;最后,应当构建社区司法,推动刑事纠纷解决途径多元化,以平抑社会对正式司法的依赖,也满足利益多元化的时代背景下的价值多元化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