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犯罪的国际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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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带来了犯罪的国际化,而法人犯罪的国际化是其重要表现之一。为应对法人犯罪国际化的挑战,国际社会积极合作,展开了对于法人犯罪的国际法律控制。本文试图以国际公约为依据,对法人犯罪的国际法律实践进行探讨,并从国际法和比较法的角度对其深入研究,以期为我国法人犯罪制度的完善提供立法建议,并对法人犯罪的国际法律制度作出理性的思考。  本文共分五章,前有导言,后有结语。  导言部分首先明确了本选题的研究意义,指出对控制法人犯罪的国际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既是完善我国法人犯罪制度不可或缺的路径之一,又可拓宽法人犯罪理论研究的视野,具有实践和理论上的双重意义。同时,该部分还阐述了本选题的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思路以及研究目的。  第一章主要以犯罪的国际化为背景,探讨了法人犯罪的国际化问题,并简要描述了国际社会为应对这一问题而采取的总体态势。本章首先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犯罪的国际化这一术语进行界定。本文认为,所谓犯罪的国际化是指犯罪现象的跨国化和国际化的发展,表现为三种情况: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犯罪、跨国犯罪和国际犯罪。法人犯罪的国际化也呈现为这三种情况,渐次体现了国际化程度逐步加深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人犯罪国际化的领域不断扩展,法人犯罪的种类不断增多;法人形式或法人实体越来越被利用作为实施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工具,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更加狡诈;法人犯罪的主体越来越多样化,各种法律实体均可能参与实施犯罪行为;法人犯罪的国际危害日益严重,直接影响各国与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导致法人犯罪国际化的因素除了国际化的一般因素外,主要在于法人形式本身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和各国对法人犯罪所采取的不同态度。为应对法人犯罪国际化的挑战,国际社会积极开展对法人犯罪的国际法律控制,形成了以联合国为主导、各种区域性组织为补充的法人犯罪国际法律控制态势。  第二章以时间为轴线详细考察了有关法人犯罪的国际法律文件,勾画出控制法人犯罪的国际法律制度从思想萌芽到制度确立、从发展到完善的过程,并试图对法人犯罪的国际法律规范进行理论上的提升。本章指出,社团不能犯罪的传统刑法原则已经被打破,法人犯罪的国际法律制度确立了从具体罪行到犯罪形态、从基本原则到法人类型、从责任模式到归责条件等丰富内容。具体而言,法人犯罪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法人犯罪责任形式的多样性原则、双重责任原则、有罪必罚和罪刑均衡原则以及充分提供司法协助原则,这些原则构成法人犯罪国际法律制度的基石;在法人犯罪的处罚原理上,法人犯罪的国际法律制度主要体现或者采纳了法人责任的同一视原理和组织体原理;在犯罪种类和形态上,法人犯罪的国际法律制度规定了广泛的行为类型,并囊括了国内刑法理论中的所有法人犯罪形态,包括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形态,故意犯罪形态与过失犯罪形态等;国际法律制度上的法人犯罪责任模式呈现为法人犯罪—法律责任(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制裁(刑事、非刑事制裁)的结构,体现了与国内法人犯罪责任模式的分野,为在国际刑法上界定法人犯罪的概念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第三章主要对法人犯罪的国际追诉进行探讨。本章主要研究两个问题:一是与纽伦堡审判有关的法人犯罪问题;二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拟定过程中有关对法人国际犯罪行使管辖权的问题。针对前者,本文通过分析纽伦堡审判相关判决书指出,法庭为追究有关组织成员的刑事责任而确定该组织构成国际犯罪的审判实践表明,作为现代国际刑法基石的纽伦堡宪章虽然没有就法人国际犯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法庭在追究个人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却不自觉地进行了法人犯罪实践与理论的创新;对于后者,本文详细分析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未能将法人作为国际犯罪主体纳入其范围的原因,认为在目前国际刑事法院不能对法人国际犯罪行使管辖权的前提下,出于遏制法人参与国际犯罪的现实需要,较好的选择是在国家层面实现对法人犯罪的追诉。  第四章选取美国、法国和意大利三个国家,对外国法人犯罪制度的最新发展动向进行探讨,透视法人犯罪国内法律制度与国际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通过研究,本文认为,该三个国家关于法人犯罪的规定,分别代表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的三种法人犯罪立法模式。首先,美国坚持普通法系规制法人犯罪的一贯作法,对法人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作出一体规定,在法人犯罪制度的创新性发展上,起着一种领头羊的作用;其次,法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在法人犯罪立法上走在了各大陆法系国家的前列。法国刑法典主动顺应惩治法人犯罪的客观需要,将法人作为犯罪主体与自然人犯罪主体并列,完成了犯罪主体从一元向两元的转变。最后,意大利作为具有悠久刑法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依然固守社团不能犯罪的刑法原则,在其刑法体系之外,完成了对于法人犯罪惩治体系的构建。本章指出,国际法人犯罪制度与各国法人犯罪制度之间存在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两者互相影响,互相形塑,共同决定了当前法人犯罪制度的发展方向。  第五章主要研究我国控制法人犯罪的刑法制度,评析当前学界关于法人犯罪立法完善的各种意见,并从国际法的角度阐明对相关问题的看法。本章首先指出我国法人犯罪制度完善的国际刑法基础,即我国承担国际义务的公约和不承担国际义务的公约,两者对于我国法人犯罪制度完善具有不同的指导意义。其次,本章以法人犯罪的国际法律制度为视角,对我国学界关于完善法人犯罪立法的各种意见进行评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关于法人犯罪立法的范围问题,本章认为,我国刑法关于法人犯罪的规定并非失之过宽,我国刑法应逐步扩大法人犯罪的范围,目前的当务之急是根据我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增加或者完善以下法人犯罪种类:增加规定法人国际贿赂犯罪,完善我国贿赂犯罪制度;扩大法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完善我国洗钱犯罪制度;增加规定法人妨害司法罪,完善我国妨害司法犯罪制度;扩大规定法人有组织犯罪,完善我国有组织犯罪制度。结合法人犯罪国际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我国刑法还应考虑增加规定法人网络犯罪、法人国际犯罪以及完善我国法人过失犯罪的立法。关于法人犯罪的刑罚体系问题,本章指出,单罚制及量刑标准的不平衡违反法人犯罪双重责任的国际法律原则,我国应考虑取消单罚制,将双罚制原则以一贯之,应当消除量刑标准的不平衡,实现真正的双重责任;我国现行的法人犯罪刑罚种类及相应刑罚制度的缺失不利于贯彻法人犯罪罪刑均衡的国际法律原则,应考虑设立针对法人犯罪的专门的刑罚种类、累犯、自首以及立功制度。  通过对控制法人犯罪的国际法律实践的研究,结语部分提出,法人犯罪的国际犯罪主体资格已经在国际刑法中得到确立,作为对国际刑法进行理性思考的国际刑法学对此应加以明确;法人犯罪的国际法律制度与各国法人犯罪制度之间互相影响、互相形塑,为有效控制法人犯罪的国际化趋势,各国既要加强国际法律合作,又须完善本国立法。法人犯罪的国际法律控制需要各国国内法的配合,各国完善本国立法又需参照法人犯罪的国际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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