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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利益实体”是美国安然事件爆发后会计准则上出现的一个新的概念,其本身属于一种法律监管工具,防范企业隐匿债务和不良资产,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地了解企业的资产状况。作为监管工具的可变利益实体模式在中国却成为一种法律规避工具,其原因在于中国现有的监管政策对外资准入限制较为严格,且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目前仅仅关注股权控制模式,而忽略了对协议控制模式的关注,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这一法律漏洞被利用后,可变利益实体模式被称作民间自发产生的一种发明,是一个精妙的法律架构,一方面能够在美国会计准则上实现不同实体之间的并表,另一方面还能够规避中国的各项监管政策,以控制协议为核心的一系列交易结构顺利实现了国内企业赴海外间接上市,并在过去的十多年间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以互联网产业为典型,很多赴海外上市的互联网企业都采用这一模式,如新浪、百度、世纪佳缘等,这一模式甚至也因此被简称为“新浪模式”。 “支付宝事件”的发生使可变利益实体模式蒙上一层阴影,其中蕴含的法律风险逐渐暴发,尽管“支付宝事件”中的争端通过协商和谈判得以解决而没有诉诸法律,但是人们已经开始考虑可变利益实体模式的未来出路。可变利益实体模式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规避工具,存在巨大的风险,主要的风险有政策风险、违约风险等,此外还存在外汇管制风险、税务风险、并购审查风险、反垄断审查风险等。这一系列的风险使可变利益实体模式成为一座建立在流沙上的高塔,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倒塌的危险。尽管可变利益实体模式确实能够实现法律规避的作用,但是其灰色、边缘的特性也会使投资者充满疑虑,且不利于树立法律和政策的尊严。 在此背景下,本文对可变利益实体模式的法律监管问题展开深入的探究。在研究过程中,首先分析了可变利益实体模式中的基本概念,特别从不同的语境下分析了“可变利益实体”和“协议控制”的关系,得出可变利益实体并不等同于协议控制的观点,强调不能误用、混用这两个概念。随后对可变利益实体模式的实践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揭示、评析其中存在的争议,在研究过程中,特别以“世纪佳缘”这一境外间接上市案例分析了可变利益实体的法律架构。再次,通过对可变利益实体模式下法律风险的分析,强调可变利益模式的维持依赖于监管者的默认和相对人之间的守信,但是这种默认和守信所维持的默契已经在“支付宝事件”发生后被打破,因而我们必须考虑如何对待可变利益实体的法律监管这一尖锐的问题。最后,对可变利益实体模式的法律监管原则、思路、措施以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了重点探究,特别提出应将可变利益实体模式纳入监管范围,以实际控制人为判断标准,实现法律形式主义向法律实质主义的跨越。统一监管规范中的语义表述、简政放权,对于可变利益实体模式法律监管的完善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还应结合其他措施,如完善国内资本市场制度建设、解决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放宽外资准入限制等,将可变利益实体模式的监管控制在有限的、必要的范围之内,使可变利益模式不再成为一种典型现象,促使“协议控制”向“股权控制”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