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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处于一种封闭式的精英决策模式,公众仅参与城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阶段提出意见或建议,处于被动的“听、说”;而这种“为民做主”极易产生重大决策失误,出现权力寻租、以权谋私。近年来,中央和地方都提出了决策要科学、民主的要求,在这一大背景下,有必要探索建立一套公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机制,将公众参与从“听、说”过渡到“定”,即决策,实现“由民做主”,这对于促进政府投资项目决策透明化、民主化、科学化,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建立了一套公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机制,并运用问卷调查、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对所建立的决策机制效果进行评价。一方面,在机制设计开始阶段,对罗湖区公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切入点、决策主体、决策方式、决策形式进行研究和分析,提出公众参与决策适合设置在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之前;选择公众、专家、政府作为决策主体,确定公众占据主要权重;选择采用共同决策的方式;融合运用问卷调查、座谈会、公示、评估会等多种参与形式。在公众参与阶段,采用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进行问需于民-需求调研;采用公示、座谈会等形式再次听取意见,并形成方案在评估决策会汇报,进行问计于民-方案评估;由公众、专家、政府三方决策主体共同决策,进行问政于民-参与决策,选定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借助于四项制度保障和五项组织保障来确保决策机制有效运行。另一方面,从透明化、民主化、科学化三个维度,设计准备、公众参与设计、制度保障、组织保障四个方面16个因子来构建决策机制评价体系,并通过问卷调查获取数据,采用模糊评价法进行综合评价。本文选择2015年罗湖区老住宅区安全隐患整治工程项目作为评价实例,通过应用所设计的决策机制,实现公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圆满完成了项目选定任务;并根据参与决策主体反馈的问卷调查数据,检验所设计决策机制运行效果的满意度。本文构建了一套操作性强的公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并介绍了一种检验所设计决策机制运行效果的定量评价方法。这对于公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决策从理论到实践进行了一次探路,对促进政府投资项目决策透明化、民主化、科学化具有一定的理论参考价值和实践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