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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最后的实现往往都需要国内法院的司法协助与权威的保障,同时不同国家又有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因此如何正确把握仲裁裁决和司法的关系的问题,即法院如何正确地适用法律对商事仲裁裁决进行监督支持的问题成为了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重要命题之一。在立法中我国将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仲裁裁决统一称为涉外商事仲裁裁决,后来实践中将涉外商事仲裁裁决以仲裁机构的性质为标准划分为涉外商事仲裁裁决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在对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上,两者审查的依据、内容以及形式都有所差别。随着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我国对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虽不断规范化与国际接轨,但在立法和实践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和建构,且一直呼吁修改的《仲裁法》迟迟没有付诸实践以及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也并未对该问题作出回应,因此,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和综合梳理。本文主要是以我国法院对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为研究对象,以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以及《纽约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规定为法律依据,结合出现的司法审判实践,首先是根据《纽约公约》中的规定将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条文归纳为审查的启动条件、范围、程序三个方面进行总括性的论述,接着在遵守公约的前提下以及内容框架下结合我国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详细的评析,指出了我国在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继而提出了相应的对策,试图完善我国对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使得《仲裁法》和现行《民事诉讼法》在对于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的规定上能够统一,与国际公约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