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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植物新品种是育种人依赖植物遗传资源完成的创造性智力成果,而植物品种权则是依法对植物新品种授予的排他性独占权,因此,植物品种权制度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加快植物新品种创新并获得植物品种权是繁荣植物新品种市场、促进植物品种权交易与实施应用、推动种业科技进步的前提条件。植物育种工作是培育或者开发植物新品种的基础,是农业创新活动中最活跃的因素,在保障我国农林业安全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产权的确定是最经济、最有效、最持久的激励手段,所以植物品种权制度是植物新品种创新产权安排的重要制度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保持植物新品种创新应用的持久和效率,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这种制度应使植物新品种创新者、应用者从新品种创新应用中得到的私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同步提高。本文拟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通过研究并借鉴国内外制度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植物品种权制度。本文第一部分从植物品种权的内涵出发,论述了植物品种权的相关概念、植物品种权的授权条件与终止、植物品种权的权利内容及其限制和植物品种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本文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UPOV公约1991年文本对1978年文本的发展以及TRIPs协议对植物品种权保护模式的规定,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以及采用专利制度和植物品种权制度的双重保护模式的制度选择,日本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及其对植物品种权制度的贡献,印度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以及在植物品种权制度方面的先进理念和成熟经验。本文第三部分详细论述了中国植物品种权法律制度的现状,利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发布的植物品种权申请信息概括了我国植物品种权制度的实施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植物品种权制度所面临的形势,并进一步指出我国植物品种权制度在法律制度和行政保护中存在的缺陷。本文第四部分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分别从建立、完善法律制度和规范行政保护的角度,详细探讨了我国植物品种权制度应该从哪些方面、该如何完善。其中,在法律制度建立、完善方面,应立足于我国国情,借鉴UPOV公约以及国外经验,着重完善我国植物品种权的权利限制制度;在规范行政保护方面,主要探讨了对育种人的帮助及激励机制,建立植物新品种技术推广跟踪机制以及加强行政执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