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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模式的快速发展,网络和金融的整合、渗透不断深化。特别是以个人在线借贷(P2P),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新模式蓬勃发展。金融新模式的诞生和发展为我国个人借贷与企业的融资问题创新了途径,但同时金融新模式也引发新形势的非法集资类犯罪,法律监督的相对滞后性给司法实践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选取上海市2014-2018年P2P刑事案件判决书为研究参照,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最为典型的模式就是P2P,P2P平台的爆雷跑路也让非法集资犯罪日益得到理论与学术界的重视,而同时上海作为全国金融中心,金融法治建设的焦点城市,P2P非法集资案件量与案件特点都极具代表性。总结分析该类判决书中所凸显的问题,整理争议焦点,分析争议解决背后蕴含的法学思想,以便于更加理解相应的司法审判工作。同时上海市P2P非法集资类刑事判决的研究对其他地区P2P非法集资类刑事审判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价值,对个人网络借贷P2P模式合法进行提供理性参考路径。文章第一章概述了相关国内外P2P的法律定性和合法非法的界限,以及国内P2P案件的特点。英美作为P2P的先驱,P2P平台的发展以及法律制度的规范已经走在比较前沿的位置。对规范我国P2P网络借贷模式有其参考价值。国内P2P主要是由于传统民间融资较难且不规范的遗留问题,且借助“互联网+”的春风而迅猛发展起来,国内P2P平台的合法非法界限值得关注。从2014-2018年的P2P平台数量、成交金额、问题平台数量均可看出国内P2P行业的发展,选取期间内刑事案件能够较为清晰看出P2P刑事案件的特点。文章第二章主要分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两罪名间的理论与实践区分。P2P刑事犯罪可能涉及的主要刑法规定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而两者的区分主要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退还金额与罪数认定的关系和犯意转换对于罪数认定的影响是重点探讨部分。第三章分析了P2P犯罪是否属于单位犯罪。P2P刑事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给否定单位犯罪提供了一定法律依据,但实践中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认定仍是需要并重,以维护好整体金融秩序。文章第四章分析了P2P刑事犯罪中共犯与主从犯的判定标准。P2P平台的涉众性必然导致了刑事判决中需要对共犯与主从犯加以认定,研究整个上海这段时期共犯认定案例的占比,可以看出P2P平台的发展特点,同时对其他人员主从犯的认定分析,也为P2P平台从业人员提供合理认识。文章第五章主要探讨P2P刑事案件中犯罪数额认定问题。亲友、单位内部人员投资数额的认定对量刑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人员界定的范围需要从实践可操作性与影响后果多方面考虑。而犯罪数额是否需要独立认定,重复投资是否需要累计计算均需要从法理与社会两方面进行考量。本文通过分析P2P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找出解决办法,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