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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是与个体投资者相对应的,进行职业化、社会化金融意义上投资的团体或机构。它包括用自有资金或通过各种金融工具所筹资金并在金融市场对债权性工具或股权性工具进行投资的非个人化机构。机构投资者具有信息成本较低、风险分散合理、规模效益较高、监督力量较强的经济特征,诚信原则、勤勉原则等法律特征。机构投资者包括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等。形成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投资主体结构,将会发挥其市场“稳定器”的功能;并且,机构投资的导向性和集中性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机构投资者也不断地推动证券市场的金融创新。
机构投资者事实上成为了证券市场制度创新的最重要驱动力,机构投资者的发展要求证券市场不断完善,包括交易制度如作空机制、大宗交易制度的建设,从中国证券市场看,交易工具的缺少将对机构投资者的培育和发展构成制约。总体来说,机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还是具有促进作用的,但这作用非常有限。这是由于我国的机构投资方兴未艾,投资者还没有意识到机构投资的好处,散户占据了市场的绝大部分,因此机构投资者的规模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市场开放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制度和QDII (Qualified DomesticInstitutional Investors) 制度是我国证券市场有限直接开放阶段的必然选择。
本文首先提出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目的、研究方法以及研究进展。介绍了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情况和行为特点,对行为金融理论进行了简要的论述,包括行为金融的产生,发展以及行为金融理论基础。对早期投资者理论进行了回顾,并指出了早期投资者行为理论的不足及缺陷。基于以上的认识和理解,本论文在总结以往“羊群行为一研究的基础上运用LSV模型,实证研究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存在显著的“羊群行为”。本文主要介绍了Lakonishok,Shleife和Vishny(1992)(以下简称LSV)对机构投资者的羊群行为的实证研究。国内学者以往因为受数据的限制,所以这方面的实证研究不太完善,本文应用LSV的实证方法,收集较为全面的沪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发现,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存在显著的羊群行为。另外,通过研究发现,我国机构投资者的集中持股与投资行为短视化现象也比较明显。
文章最后针对上述的研究,对如何发展我国机构投资者的提出如下的政策建议及对策:协调监管机构投资者,规范和优化机构投资者行为,加强机构投资者社会评价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快证券市场的完善,真正发挥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作为投资者和所有者两个方面的积极作用。
总之,现在世界各国金融学界对机构投资者的研究还刚刚开始,没有一个权威系统的认识,本文更多的是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对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的做了一些尝试性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