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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与大数据的发展,我国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此同时,为了获取竞争利润,一些互联网企业的竞争行为逐步走向异化,例如竞价排名、广告屏蔽,等等。竞价排名作为搜索引擎公司的主要盈利方式、作为参与竞价排名企业的一种宣传方式,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隐藏着诸多的问题和法律风险。由于《侵权责任法》赋予搜索引擎服务公司的责任过小,仅限于通知删除义务,且属于一般法,而《广告法》对互联网广告的含义界定不明及处罚过轻,难以有效规制搜索引擎公司竞价排名的不当竞争行为。因此,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搜索引擎公司竞价排名中不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是一种合理的逻辑延伸。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对搜索引擎公司竞价排名的基本涵义进行界定,包括竞价排名与自然排名、固定排名的比较。从中我们可以发现,竞价排名具有较强的人为干预因素、企业的参与度较高、灵活性强,具有较强的商业目的和一定的公益服务性等特征。第二部分对搜索引擎公司竞价排名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根据现有的法院判决、学者观点,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搜索引擎公司竞价排名的法律性质,最后得出搜索引擎公司竞价排名是一种搜索引擎服务的结论。第三部分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搜索引擎公司竞价排名规制之不足进行了分析。本部分主要包括规制该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文存在不足、监管机构权责不明晰、对搜索引擎公司规制之不足、对搜索引擎公司竞价排名的受害者保护乏力。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9条没有涵盖搜索引擎公司竞价排名行为,无法规制该行为;其次,监管机构间的权责不明晰,监管机构内部的权责不明晰;再次,《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对搜索引擎公司施加审查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最后,竞价排名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尤其是网络用户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且对其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第四部分结合欧美国家的先进经验,针对我国在此方面的具体问题,就如何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规制竞价排名问题进行了分析。这部分主要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和第9条的规定、明确监管机构间的权责和完善行政监督检查权和处罚权并举、赋予搜索引擎公司审查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救济主体和救济方式及加大对竞价排名受害者的保护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同时,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送审稿)》的条文来分析和论证规制搜索引擎公司竞价排名的路径,找到本文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送审稿)》的契合点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送审稿)》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以求有效规制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