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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违反出资义务就形成了瑕疵出资。《公司法》修改后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成了认缴登记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取消了初始出资和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也不再要求有验资机构验资报告,但这并不表明股东已经没有了完全履行出资的义务,而是变成了认缴登记制度下的约定义务。如果股东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仍然会构成瑕疵出资,因此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相关问题仍有探讨的必要。瑕疵股权转让纠纷处理虽然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对瑕疵出资转让后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承担作了相关的规定,但该规定仍然有些简单。本文由绪论、正文与结语三部分组成,而正文部分又分为三个部分,它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基础理论。在新的资本制度下,瑕疵出资有了新的含义。所以首先阐述了瑕疵出资及瑕疵出资股权的概念,并介绍了瑕疵出资股权的类型,这也是理解瑕疵出资股权转让一系列问题的基础。随后又分析了瑕疵出资者股东资格的认定及瑕疵出资股权的可转让性,得出瑕疵出资者虽然瑕疵出资但仍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权,只是一些股权会受到限制,但这并不影响瑕疵出资股权具有可转让性的结论。第二部分是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问题。这部分首先论述了学界关于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几种学说。然后笔者对这四种学说进行分析,认为应当摒弃无效说与区分说,而有效说与可撤销说有其各自的优缺点。然后本文从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原则出发具体分析了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第三部分是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瑕疵出资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这部分首先分析了瑕疵出资民事责任的范围,然后讨论了瑕疵出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问题,介绍了瑕疵出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四种学说,随后具体的介绍了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的分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