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非法持有枪支罪既属于法定犯,也属于持有型犯罪的一种,是指行为人不符合枪支管理法律,而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虽然该罪的罪状描述只有寥寥数词,但是每一个构成要件要素都要去深入理解。该罪的入罪采取定量的模式,相关司法解释针对枪支分类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数量入罪标准。行为人非法持有一定数量的相关枪支,即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是随着公安部枪支鉴定标准的降低,大量在原枪支鉴定标准之下不被认定为枪支的枪形物在新鉴定标准下被认定为枪支。主要是枪口比动能低、致伤力较低的枪形物被大量认定为非制式枪支从而入刑,引发了司法实践中一系列争议案件。目前,对非法持有枪支的研究角度主要集中于某一案例,并没有系统的研究;从主要研究内容出发,主要集中于对枪支鉴定标准的讨论。
但是,非法持有枪支罪不仅面临枪支鉴定标准不合理的问题。在立法上,枪支类型的不统一导致行政鉴定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时的不顺畅;空白立法模式所指向的公安部的枪支认定标准有违反罪刑法定的明确性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之嫌,并不能作为刑法中关于枪支犯罪的入罪标准,最多只能将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上,面临如下问题:其一,刑事诉讼中关于枪支的司法认定是完全参考枪支行政鉴定的,这种做法过于绝对。毕竟《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并不是必须强制性适用,是属于推荐适用的行业标准。况且,无论是强制适用的行业标准还是推荐适用的行业标准均不是由民主代议机关通过法定的立法程序确定的,其用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合法性是有待质疑的;其二,对于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的“违法性认识”的抗辩,审判机关往往抱以冷淡态度;其三,对于本罪的牵连犯、想象竞合犯、吸收犯罪数形态认定存在混淆、区分界限不明;其四,本罪出罪难,一旦进入审判程序被判处无罪的可能性很小,非制式枪支出罪无门。
为了完善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司法适用,最根本的解决措施还是要从立法上区分枪支判定的行政法标准和刑事法标准。而且在审判中不能迷信枪支的行政鉴定意见,应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坚守刑法的独立判断价值。除此之外,司法实践中应对违法性认识给予回应,并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纳入司法裁量因素,行为人如果具备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情况下,则应该在刑事责任上给予行为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厘清本罪的罪数关系区分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并运用但书和社会相当性判断社会危害性,正确认定罪与非罪。对缺乏社会危害性的排除在本罪之外;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扰乱了对枪支管理秩序的,该类行为并不构罪,但可以用相关行政管理法来规制。
但是,非法持有枪支罪不仅面临枪支鉴定标准不合理的问题。在立法上,枪支类型的不统一导致行政鉴定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时的不顺畅;空白立法模式所指向的公安部的枪支认定标准有违反罪刑法定的明确性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之嫌,并不能作为刑法中关于枪支犯罪的入罪标准,最多只能将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上,面临如下问题:其一,刑事诉讼中关于枪支的司法认定是完全参考枪支行政鉴定的,这种做法过于绝对。毕竟《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并不是必须强制性适用,是属于推荐适用的行业标准。况且,无论是强制适用的行业标准还是推荐适用的行业标准均不是由民主代议机关通过法定的立法程序确定的,其用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合法性是有待质疑的;其二,对于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的“违法性认识”的抗辩,审判机关往往抱以冷淡态度;其三,对于本罪的牵连犯、想象竞合犯、吸收犯罪数形态认定存在混淆、区分界限不明;其四,本罪出罪难,一旦进入审判程序被判处无罪的可能性很小,非制式枪支出罪无门。
为了完善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司法适用,最根本的解决措施还是要从立法上区分枪支判定的行政法标准和刑事法标准。而且在审判中不能迷信枪支的行政鉴定意见,应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坚守刑法的独立判断价值。除此之外,司法实践中应对违法性认识给予回应,并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纳入司法裁量因素,行为人如果具备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情况下,则应该在刑事责任上给予行为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厘清本罪的罪数关系区分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并运用但书和社会相当性判断社会危害性,正确认定罪与非罪。对缺乏社会危害性的排除在本罪之外;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扰乱了对枪支管理秩序的,该类行为并不构罪,但可以用相关行政管理法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