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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项目吸纳大学毕业生就业是我国政府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推出的就业促进政策。在以个体为本位的民商法领域有雇佣(劳务)合同规定,在以社会为本位的劳动法领域有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是该政策规定不能被上述法律完全包容,其与法律的矛盾显而易见。为避免这一新生事物流于应景之策或权宜之计,有必要用法律匡正偏倚的高校科研项目吸纳大学毕业生就业政策,以法律的稳定性和妥当性保证此项政策的统一性、稳定性、长效性和合法性,使高校科研项目吸纳大学毕业生就业成为一种历久可行的用人制度,为就业协议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进而推进该制度的良好和稳步运行。本文以文本研究的方法为主。运用比较法,将科研项目吸纳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资料进行罗列分析,从而准确地发现并提出问题;运用法解释学的方法,进一步梳理该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与法律的关系,指出解决问题的框架性构想,即用民法抑或是劳动法对政策进行涵摄;运用法经济学的方法剖析民法体制下和劳动法体制下就业均衡实现的理想形态;运用法社会学的方法描摹现实中的法律实施状态,采用实质公平的理念实现对用人方和被聘毕业生之间的利益平衡;最后借鉴立法学的方法,以社会的“秩序化需求”为动因,在劳动法的框架下实现对政策本身的改良,以避免工具主义的“功利性”法律观。文章分三章,第一章分析了高校科研项目吸纳毕业生就业系列政策,指出该政策的创新性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政策内部的冲突和与法律之间的冲突;第二章通过法学理论的探究,将高校科研项目吸纳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法律问题划归民法和社会法两个领域加以对比分析,确定以劳动法作为政策完善的基点;第三章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建议,包括:科研项目范围的界定,缔约主体的明确,服务协议的性质的界定,权利义务的设置,解聘途径与经济补偿的确定几个方面。从而消弥政策之间的冲突,实现政策与法律的良性衔接,最终达到以法律为后盾,以政策为导向,准确确定毕业生和高校以及项目组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实现政策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