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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对于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税法作为调节国民经济再分配和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的经济杠杆,影响私募基金行业的决策。如何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前提下,更好地促进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合理平衡税收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的关系,是摆在我国税法立法者面前的一大难题。2006年《合伙企业法》修改以后,形成了以《合伙企业法》为主的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规范,同时一些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对其课税规则也作了进一步的细化。我国现行的关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法律制度是否健全?税负设计是否合理?关于普通合伙人的附带收益的性质如何界定?如何平衡税收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的关系?对于美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典型法案,我们有何借鉴?这是本文研究的意图所在。目前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研究主要是经济学角度,鲜有涉及税收法律领域。仅有一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与税收筹划》,但该著作只简单涉及税收筹划的一些问题。另有一些实务界人士发表一些文章,但主要是介绍私募股权基所得税的现状及问题,偏向实务操作,缺乏理论研究。特别是对于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法律制度缺乏系统的分析与评价。本文试图通过比较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与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在税负方面的差别,辅以“鼎晖的成长”案例分析,引出有限合伙制在私募股权基金领域的成功运用。并通过对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法律制度的系统分析,借鉴美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典型法案,以期不断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法律制度,使之既能够充分发挥税法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促进之功效,同时平衡税收公平与经济效率,防止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成为富人们圈钱的投机工具。本文的创新之处:其一,选题比较新颖,对于新兴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方面的法律制度进行系统剖析。其二,与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负进行比较,并通过案例进行论证,实务性比较强。其三,考察美国的最新法案,借鉴美国经验,以期为我国立法提供参考意见。但是笔者没有税务机关、金融机构的相关实践经验,立法建议不免考虑不全,存在一定的主观臆断,有待进一步的可行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