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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建国之初,一些行政复议制度即先后在财政、税收、海关等领域具体法规中订立并实施。但是,有关税务行政争讼法规较为零散、不规范且不完整。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锐意改革,虽起步较迟,但现代市场经济的各项制度,在符合大陆国情的前提下,均次第建立,税务行政争讼制度得以日益完善。台湾一直实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税务行政争讼制度的建立较早,加上在处理大量行政复议案件(其中50%以上为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基础上,又配合经济型态的变革,近年来做了《诉愿法》(暨大陆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的大幅修改。随后,台湾《行政程序法》的颁布,标志台湾的税务行政争讼制度已臻成熟。 有鉴于两岸税务法律制度日臻完善,加上近数年来两岸经济贸易交流日益频繁,作为维护人民权益的税务行政争讼制度亦日益引起投资者的重视。本论文主要就两岸税法行政争讼问题进行比较分析,并通过对现行大陆税务行政争讼制度现状的深入探讨,提出相关对策与建议。 本论文在简要阐述税务行政争讼制度的相关概念和理论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了两岸税务行政争讼制度的主要差异,分别就两岸税务行政争讼制度的沿革、法源及争讼制度程序进行了系统地探讨。大陆税务行政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可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复议;除书面外,可口头提起复议;复议采前置选择主义,人民有更多的选择空间;因为税务案件的技术性与专业性,特别订定《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并不断完善;诉讼中不适用调解原则。台湾税务行政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在复议(诉愿)阶段,有复查先行程序的设计;复议(诉愿)不因应缴1/2税款未缴而不能提起,然会遭移送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愿)阶段,有再审规定;诉愿审议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因为1/2以上为非税务机关人士,较具客观公正性;诉讼再审中,可申请大法官释宪规定。同时,就大陆税务行政争讼实例进行了较深入的剖析。从大陆税务行政争讼实际案件中,显现其存在一些亚待解决的问题,如税务机关违反税务行政程序;税务人员越权行政;法律法规认定不一、认知不易,造成执法偏差;引用法律法规不确切或引用错误。然后,本论文探讨了大陆现行税务法律制度环境及税务行政争讼的法律程序的有关问题。最后,对本论文的主要结论进行了归纳,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与对策。包括提高税务人员法律素质;修改和完善税收实体法、增加执法信息透明度;严格执行税务行政程序;各种相关法律、法倪及规章应保持其一致性;倡导和强化纳税人权利观念。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税务行政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