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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业作为关系国家发展、社会民生的基础性工程,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的影响和意义,是我国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运输方式。理论上,铁路行业政府监管与反垄断法监管是针对同一对象的两种不同调整方法,可单独适用,也可同时使用。然囿于我国铁路行业传统浓烈的行政监管性,“大部制”改革下“撤销铁道部,成立国家铁路局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并不能真正让我国铁路业走上政企分开、职能高效的道路。相应的,具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也未对铁路行业是否受到规制进行明确规定,导致我国铁路行业政府监管放松的同时,市场竞争得不到有效保障。进入“高铁时代”以来,我国铁路行业整体取得了迅猛的发展,规模进一步扩大,其技术经济特征发生了新的变化,对铁路行业政府监管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由此,本文以“铁路行业政府监管与反垄断法监管”为研究对象,探寻铁路业“放松政府管制、引入市场竞争”的改革进路,以促进我国铁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首先,文章立足于铁路行业传统的自然垄断属性,对铁路行业本身进行解读,认为铁路行业是集客货运输服务、旅客车站服务、货物装卸服务、货物仓储服务等为一体的综合体,具有业务范围广、连续性强、安全可靠等多方面的技术经济特征。通过对铁路行业自然垄断属性与技术经济特征的分析,认为铁路行业政府监管包括价格、收益、准入和投资四个方面;反垄断法监管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行政垄断等。其次,对铁路行业政府监管与反垄断法监管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前者主要是基于公共利益理论和传统自然垄断理论;后者主要是基于现代新自然垄断理论的发展。一般而言,政府监管与反垄断法监管应当同时应用于铁路行业的监管调整中。实践中,政府监管却与反垄断法监管存在一定的冲突与协调,其冲突主要体现在铁路行业的准公共性和技术经济特性,而协调则体现在铁路行业的自然垄断性和外在性。再次,较之于国外铁路行业政府监管与反垄断法监管的发展而言,我国铁路行业监管发展相对滞后。文中通过对英、美、日等国铁路行业规制历程的分析,认为我国应该将铁路行业的相关产品服务分区域划分,形成自然垄断和非自然垄断两大领域。同时,运用反垄断法对铁路行业非自然垄断业务进行监管的时候,正视传统政府管制对铁路行业发展的作用,充分发挥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能,促进我国铁路行业健康发展。最后,立足我国当下铁路行业的规制改革历程和现状问题,认为我国铁路行业政府监管与反垄断法监管必须坚持独立化、规范化、法治化的改革导向,实现铁路行业的政企分开和网运分离,防止政府对铁路行业的过度干预,让市场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和主动权,有效配置铁路行业的市场资源,以促进铁路行业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