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全面的改革、对外开放和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我国开始筹建专利制度,着手起草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召开的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专利法,1985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该专利法于1992年9月4日在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获得通过第一次修改,该修改条文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专利法于1992年修改后经过七八年之久,于2000年8月25日通过了第二次修改,第二次修改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经过两次修改后,又经过了8年,今年8月25日至28日人大常委会一读审议了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案的草案,按法工委的计划,该草案将要在2009年年初通过。而创造性是1984年通过专利法时就具有的授权条件,但只是发明和实用新型才要求具有创造性,而这次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案的草案中在外观设计中也纳入了创造性标准,这次修改后中国专利法中的创造性标准将要与TIRPS协议基本一致,而且至1984年以来中国专利法也经过了24年的实践,那么,这些实践当中中国积累了怎样的经验可供在外观设计中引入创造性标准后好借鉴这些经验呢?在以后的理论和实践当中,审查员、申请人、专利代理人应怎样把握创造性标准才能更有效的保护专利权利,以及以后将如何在立法、执法和实际申请时具体操作是本文具体要探讨的问题。本文第一章主要论述专利制度和创造性的发展沿革以及创造性标准的国际化发展,具体论述TIRPS协议和实体专利法条约中是如何把其他国家的创造性标准引入到国际法中并具体是如何规定的;第二章主要论述美国、日本、韩国专利法中的创造性标准以及中国专利法中的创造性标准的具体含义,第三章主要讲创造性标准在中国的具体实践,主要论述中国专利法的创造性审查原则、创造性审查基准和判断方法以及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答复审查意见等情况下应如何把握创造性标准,创造性审查原则包括同时审查两个条件原则、整体分析原则、将现有技术组合对比原则;第四章是对于立法、执法和其他方面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