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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对股东会作出公司法第74条规定的决议事项投出反对票时,在法定时间内享有的请求公司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权的一种权利。该项制度的诞生,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资本多数决”模式所带来的弊端,而且为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障提供了司法救济的途径。2005年,我国《公司法》得以修改。从立法角度看,本次《公司法》修改最为重要的的变化之一当属对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作出了明确规定,该项制度的确立,保障了异议股东的利益,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目前我国《公司法》对于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规定,因过于原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为解决该问题,本文采取比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等论证方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予以研究和论述,并在此基础上对进一步完善,细化这一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着重于对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基本理论进行概述,作出探讨。首先,对其基本概念进行阐明厘定,并从几个角度简单分析了其所要表达的具体含义。其次,根据公司法理论中对股东股权性质不同的分类与民法相关的权利理论结合,进而阐述了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法律性质,即在理论上应属于自益权、固有权、单独股东权以及形成权。最后,从该项制度对异议股东、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证实其存在的必要性。并结合理论上三种关于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学说,对其进行了深层次、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第二部分,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首先,介绍了我国的立法现状,从立法背景和立法规定两方面出发,结合《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逐个对第一项的这三款情形进行了分析。其次,以公司、异议股东、债权人、回购价格这四个不同的角度予以分类,对其中法律规范进行概括总结。第三部分,探析域外相关立法制度。主要以美国、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法律的相关规定为视角,归纳各个国家、地区立法所呈现的特点与优势。在此基础上,对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予以探究和评价,分析探讨国外立法现状,并从中找出可以借鉴的内容。第四部分,对于如何完善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提出个人建议。首先,在实体上,明确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适用主体,在程序上,规范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行使规则。例如,深入细化能够行使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主体要求,将讨论主题细分为瑕疵股东、无表决权股东、继受股东、隐名股东等类型,分别探讨是否具有该项权利;另外在程序上规范行使规则,以防止股东滥用该权利。其次,增加公司限制性义务的规定。例如,对回购资金的来源进行限制;完善公司回购股权的处理;公司在股东会会议之前应履行通知的义务等。再次,增加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机制。例如,引入债权人监督机制;建立债权人的救济制度。最后,构建合理的股权回购价格机制。例如,增加股权回购价格的认定方式,从而避免回购价格产生争议,使公司和各股东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