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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安行政处罚案件指的是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其他涉及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同刑事犯罪行为相比,行政违法行为是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但是在我国行政违法行为的绝对数要远远大于刑事犯罪行为,经由公安机关处罚的行政案件的数量也同样大大多于刑事案件,因而可以说公安行政处罚更加关乎人们的切身利益。然而长期以来,公安行政处罚案件中极为重要的证据评价和证明标准的实务研究都没有引起学者足够的重视,尤其是证明标准常常成为被定义在诉讼意义上特有的概念,所以笔者认为应当注重研究行政行为中的证据评价方法并确定相对明确的证明标准。实际上,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绝对数量要远远大于法院审查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数量,进而可以说行政机关更加接近民众实质的正义。比方说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的往往是交警贴出的违章“罚单”,而不是法院发出的传唤“传票”。每个国家司法制度都有自己的特色,在我国有相当一部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不是由法院判决作出的,而是由公安机关作出的,这使得公安机关并不仅仅是一个行政部门,一定程度上还是司法部门。更重要的是,出于我国历史及现阶段国情考虑,国家并没有对公安机关行使这种强大的处罚权能,进行绝对严厉的规制。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公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积极探索案件合理处罚的现实标准和实现方法,最终培养并确立正当程序和现代法治理念,促进行政实体上和程序上的立法,从而实现行政法治。本摘要有英文和中文两个版本,鉴于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制度定义的概念与本文不同,当发生冲突和误解时,以中文版本为准,英文版本仅作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