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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法是英国法律渊源之一,其对于英国法律制度之发展、演变意义重大。但是,至今我们对其许多重要理论问题仍存在模糊认识。本文的目的在于阐述衡平法发展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以便为今后的研究奠定基础。本文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衡平法的产生。衡平法的产生以普通法为背景。自英国普通法体系形成以后,严格的令状制度和刻板的诉讼程序严重束缚了普通法的发展。虽然普通法中有“拟制”的方法弥补自身的不足,但这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在14世纪,随着英国社会经济条件发生变化,普通法僵化的体制越来越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衡平法的出现正是当时客观社会条件变化之结果。纠纷当事人对于普通法机制的不满导致出现了许多诉诸国王的请求,而这种请求由国王交给大法官公署依“公正”“良心”等原则处理,衡平法的管辖权就这样发展了起来。在英国历史上,适用衡平法的司法机构有大法官法院、上诉衡平法院和恳请法院,其中最重要的是大法官法院(也称为衡平法院)。大法官在最初行使管辖权的时候,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所运用的法律不同于普通法,即英国衡平法在其发展之初与普通法有密切的联系。第二部分为衡平法的性质与格言。衡平法的出现不是为了破坏普通法的体系,而是为了弥补其不足。衡平法的性质集中体现在衡平法的格言中。本文详细介绍了衡平法比较重要的12项格言,从这些格言中我们可以了解衡平法的特点。第三部分为衡平法之内容。衡平法的内容可以分为两大方面。一方面是衡平法所创设的新的权利,这主要指用益制和信托制之下受益人的权利,以及赎回权。另一方面是衡平法的救济手段,包括禁令、特定履行、更正和撤销等等。在论文的第四部分阐述了衡平法与普通法之关系。这两大法律体系的关系,笔者以1875年为界分别进行分析。在衡平法出现的早期,衡平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冲突是存在的,这是一种特殊的司法权力在开始扩张时必然会经历的过程,但这种冲突不是衡平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全面冲突,而是在某些领域出现的。随着衡平法体系的稳定,衡平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被以一种规范的手段加以处理,这包括法官对法律关系的审查。在1873-1875<WP=3>年司法条例出台后,二者的关系在制定法上有了明确的解释,即按照司法条例的规定,当衡平法与普通法出现冲突时,衡平法应当优先。但是1873-1875年司法条例这一规定,在实践中的作用我们应有客观和全面的认识。论文的第五部分为结语。在结语部分,笔者以前面的论述为基础,对于衡平法在英国社会和法律制度发展中的作用进行总结。笔者认为,衡平法的出现与发展对于英国社会经济的进步,特别是对于英国土地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同时衡平法这一法律渊源对于弥补普通法的不足,促进普通法的变革有重要作用,它对于英国法律体系特征的形成具有深远的意义。